劳动部门:部分公民节日不付加班费
律师:“三八”付加班报酬有胜诉先例
本报讯 (记者廖靖文)“三八”节过了,但妇女节放假的话题却继续引起广泛反响,“我没放假是否应获得加班费补偿”,对此,工会强调妇女节放假要依法执行,但是否应额外支付加班工资,法律专家和劳动部门却有不同说法,劳动部门的文件规定“三八”节上班不用额外付加班工资,但专家指出依据《劳动法》,上班应予三倍工资作加班报酬。
社保局:加班费无强制
“工会认为妇女节放假是部分公民的法定权利,支持妇女享受这一法定假期。”广州市总工会新闻发言人张青蕾表示,国务院明令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下简称“办法”)中,明确了“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用人单位应依据法规来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处长韩志荣也表示,依据国务院的规定,“三八”节当天,妇女应享受假期。但由于没有具体指引,在实际执行中,即使女职工被要求工作,也无法强制用人单位给予三倍加班费。
目前在劳动仲裁中,劳动部门都是依据2000年2月1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来执行:“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律师:《劳动法》高于法规
“劳动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不能凌驾于《劳动法》和国务院的‘办法’之上,劳动者大可以要求三倍工资。”知名劳动法专家、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律师认为,国务院颁布的办法中,已经明确全民放假、部分公民放假、地方政府具有自主权规定放假及不放假的四种情形。“三八”节放假是有法可依的,若安排妇女照常上班,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44条,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肖胜方指出,法院关于“三八”节上班要付加班报酬的判决,此前均有胜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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