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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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女保姆强占主人房子惹官司
自称和男主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应享有该房屋一半产权;一审判决:女保姆归还所占房子
本报讯陈大鹏几年前在海口购买了一套房屋。由于工作忙,他雇女子符红当保姆。符红平时住在他家里。2007年,陈大鹏回山西老家,符红独自住他家里。2008年年底,陈大鹏的妻子邹琳回到海口时,发现符红“鸠占鹊巢”,强占了她家房子。无奈之下,邹琳和丈夫把符红告上法庭。记者刘江浩
夫妻俩状告保姆追讨房屋
陈大鹏夫妇诉称:2006年3月,陈大鹏通过朋友介绍,在海口市滨海大道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为工作比较繁忙,日常事务比较多,而妻子又不在海口,陈大鹏于是雇请符红当保姆,月工资450元。2007年7月,陈大鹏由于种种原因回到山西老家。在回老家前,陈大鹏将钥匙交给符红,让她看管房屋,并保持房屋卫生整洁。2008年年底,陈大鹏的妻子邹琳从外地回到海口。当她来到自己和丈夫共有的房屋时,发现用原来的钥匙开不了门。
邹琳拨打了符红的手机,但已停机。邹琳随后找物业管理公司了解情况,工作人员告诉她,符红仍然住在那套房子里,只是换掉房屋的锁,并以房屋的主人自居。无奈之下,邹琳和陈大鹏将符红告至海口龙华区法院,要求符红归还房屋和室内的家具等物品。
保姆称享有房子一半产权
符红表示,她和陈大鹏从2006年起共同居住在这套房子里,而且双方是以夫妻名义过着同居生活。同居后不久,她自己花费了一笔钱对房子进行装修。房屋装修好后,她与陈大鹏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
符红称,她和陈大鹏以夫妻名义同居,小区的居民和一些熟人都知道。符红主张,该房子是她和陈大鹏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她应当享有房子一半的产权。
一审判决保姆应归还房子
法院审理认为,陈大鹏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该套房子,并取得房产证。因为该房子是陈大鹏单独与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从个人账户支付大部分购房款,房子产权登记在陈大鹏名下,根据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该房子属于陈大鹏的财产,而不是陈大鹏和符红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不能按两人的共有财产处理。对于陈大鹏、邹琳诉求符红停止侵权、归还房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点评
男女同居关系
不受法律保护
苏子营律师指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的。首先,房子产权登记在陈大鹏名下,根据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以及《婚姻法》有关规定,这套房子就属于陈大鹏和邹琳夫妻共同所有。就算符红和陈大鹏有同居关系,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而符红没有分得陈大鹏财产的权利。
案例二
老师校门口旁被车撞伤算不算工伤?
海口人保局:该老师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私自外出,不属于工伤;老师起诉一审输官司
本报讯海口某私立学校的女教师张兰,晚自习结束后准备回家时,在校门口附近被一辆摩托车撞伤昏迷,肇事司机逃逸。去年3月,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兰的受伤不属于工伤。张兰对决定书不服,遂将海口人保局和学校告上法庭。一审败诉的张兰上诉至海口中院,今年3月2日,海口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未当庭宣判。记者王忠新
老师校门口旁被车撞伤
今年39岁的张兰是屯昌人,她的脸部、腿部至今还留着明显的车祸伤疤。2007年4月5日晚8时30分左右,担任班主任的张兰上完晚自习后,离开学校,准备乘公交车回家。张兰在校门口附近被一辆二轮摩托车撞伤昏迷,肇事司机逃逸。张兰随后被送往海口市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左肢多段粉碎性骨折、右膝关节挫伤、头外伤、腰部挫裂伤。学校为张兰支付了部分急救费用,但事后的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违规私自外出不属工伤
接着,张兰把海口市人保局列为被告、海口某学校列为第三人,向美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兰请求法院撤销海口市人保局[2009]第10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她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属于工伤。去年9月4日,美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状告海口人保局一审败诉
海口市人保局辩称,张兰任该校五年级×班班主任和负责两个班的教学工作,其就职学校是一所住宿学校。学校的工资奖金分配方案中明确规定,班主任每周日-周四必须住校,配合管理学生起居,且按班级人数每人每月领取津贴7元。张兰既然领取该津贴,即已同意该方案。事发当晚是星期四,其未经请假擅自离校外出造成伤害,是自身的过失并应自负责任。另外,张兰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后,一直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张兰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学校辩称,该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兰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学校在建校时就制定并向教职工公布了《工作手册》内容,“班主任周日-周四晚必须住校,离校需请假”,且张兰领取的工资已包含住校津贴196元在内,事发前张兰在周日-周四晚都按规定住校。学校称,“事发当晚,张兰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丢下几名学生不管,擅自离校……所以她这次受伤不属于工伤。”
法院认为,张兰系寄宿制学校教师并任班主任,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晚自习后离校外出被机动车撞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去年11月30日,美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兰的诉讼请求。张兰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今年3月2日,海口中院二审审理该案,法庭未当庭宣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
是否构成工伤
陈洪德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张兰所受的伤害是否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导致受伤的,不一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类似学校《工作手册》等由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未公示或告知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对其公示或告知规章制度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张兰如能证明自己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如证明其确实已向校方请假,则容易获得法院支持。
答疑二则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
无法办房产证咋办?
139××××1536李先生:我是海口市某小区的业主。我当初购买房屋时和开发商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后的90日内为业主办理房产证,若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不能办理房产证,则开发商继续办理。我的房屋在2008年12月交付,但截至目前,由于开发商规划建设手续不全等原因,导致我们一直无法办理房产证。我多次找开发商交涉,但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推诿。面对这种情况,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李武平律师:房产证是业主拥有房屋的有效凭证。若业主想保留现有房屋,则可依据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总房款5%的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并要求开发商继续办理房屋的房产证;若业主想退房,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开发商主张相应的赔偿。
试用期里提出辞职
是否该支付培训费?
136××××4537聂先生: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的前3个月公司将我们送到北京培训,培训结束后我觉得自己不适合从事这份工作,于是提出辞职,但公司却要我支付10000元培训费用。请问我该付这笔钱吗?
钟敏律师:你可以不支付该笔培训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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