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在某公司当泥水工的唐群(化名)上班途中遭受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唐群是在上班途中受害,公司应给予工伤赔偿,于是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确定劳动关系的诉讼。而法院认为,双方并没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不能认定死者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见昨日《珠江晚报》)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也在意料之中。虽然这起纠纷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得到妥善解决,但它给我们带来的思考,显然还远远没有结束。
国家《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之所以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其初衷就是为了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很多外来务工人员,尤其是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对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他们做工干活,往往只是因为同乡、熟人或小包工头的一声口头招呼,似乎觉得自己没有与用人单位产生直接联系的必要。这种事实劳动关系,虽然一般来看并不影响劳动者的收入报酬,但它却不在劳动法规的调整范围之内,一旦劳资之间发生利益纠纷,劳动者在维权时不仅困难重重,还要因此而承担更多的法律风险。
正因为如此,每一个劳动者都应该能够意识到,在确立劳动关系时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这决不是多此一举,更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而是直接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哪怕不是长期、固定的劳动关系,而只是短期或临时的劳务关系,也要与雇佣方达成能够真实表达各自意愿的书面协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从另一方面看,既然按照相关法律,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用工,要受到处罚,可为什么在现实中,总会有一些用人单位甘愿被处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也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说到底,还是因为与必须为劳动者在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履行保障义务相比,这种行为所受到的处罚太轻,力度太弱,致使用人单位敢于冒险。由此来看,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对症下药,既要通过深入广泛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行事,规范用工行为,同时也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工单位的处罚力度,确保劳动者的劳动和劳动保护权利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