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国家明文规定不得以乙肝为由辞退员工,但一患有乙肝的发行员却仍因此被老东家解雇。对此,发行员不服以“乙肝歧视”为由起诉老东家,要求其赔礼道歉,并向其索赔精神损害费3万元。昨日下午,该案在越秀区法院公开审理。
疗养三月后回不了岗位
据原告刘先生诉称,2008年3月,其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每月1600多元的工资。半年后,公司组织体检,发现刘先生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便劝他去医院疗养三个月,并支付每月664元的工资。同年11月,刘先生复诊,拿到医生开具的疾病证明书,证明其可参加除餐饮业之外的一般工作,其后刘先生多次要求返回岗位,但还是遭到了拒绝。2009年1月,公司以“治疗期满但疾病仍未治愈”的理由将其辞退。
就此,刘先生以劳动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反映,但对方不予受理,后起诉至法院。
刘先生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赔礼道歉,补发医疗期工资及赔偿金共计1.6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公司裁人符合合同规定
昨日,法庭上,刘先生表示,根据2008年施行的《就业促进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只要双方发生了劳务关系,劳动者就应平等享有劳动权,且其已和某公司签署用工合同,理应平等对待。
公司方代表律师则称,刘先生签订的是“非全体制用工合同”,不享受医疗服务待遇,且单位用工明确指出,非全体制用工合同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不享有全体制用合同工的待遇。而且出于人道主义,在病期间还支付一定工资。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赔偿金、精神损害费等诉讼请求,被告方不予以接受。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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