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原南京江宁区地税局局长洪某的情妇尤某,利用洪某的职权大肆倒卖工程。行贿人将其聘为分公司负责人。洪某倒台后,尤某也涉嫌犯罪,早已失去利用价值,被行贿人扫地出门。在看守所中,尤某竟状告行贿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工资。这起离奇的“劳动纠纷”背后,到底隐藏什么用意?
相识 女老板献身局长
故事要从1997年7月说起。
当时,江宁地税局汤山分局下属酒店准备对外承包,最后由尤某承包了该酒店。签约时,江宁地税局局长洪某作为领导参加了签字仪式,并由此和尤某认识。这是他们第一次见面。后来,洪某每次到汤山地区工作或到汤山分局检查工作时,都被安排在该酒店就餐。尤某虽然已经35岁了,但风韵犹存,歌唱得好、会弹钢琴,气质也不错。她还自称是南京艺术学院的毕业生。在洪某的眼中,尤某挺能干的,酒店被她管理得井井有条。
事实上,尤某只是一个高中毕业生,且已离婚。
据洪某回忆,大概在1997年8月下旬或9月初,有一天,尤某突然打电话给他,说酒店二楼的柜机空调漏水很厉害,无人帮她解决。洪某对她讲:“我马上打电话给你们那个区的分局长,让他们处理。以后遇到什么困难,可以找我。”空调修好后,尤某打电话感谢洪某。两人关系渐渐熟稔。
1997年11月,洪某要求尤某明确答复,同不同意做他的情人。“我考虑洪局长一直对我很好,想想自己一个人在外面漂泊,无论生理还是心理也需要一个人依靠,就想着把自己交给他算了。”
于是,两人选定1997年11月8日在尤某的房子里举行了一个仪式,正式结合成为情人,并互表忠心。
1998年初,尤某因故没有再承包酒店,在水西门附近开了一家酒店,“当时蛮艰难的,洪局长经常到我的酒店来看我,我当时很感动,感情也更进了一步。”尤某回忆说。1998年底,水西门搞拆迁,尤某又到鼓楼重开酒店,经济上很困难。酒店装修时,洪某把家里的10万元钱拿出来给她用。为了节省开支,洪某还亲自帮她到街上买材料。在这样的交往中,洪某已经逐渐成为尤某的依靠。
敛财 演“双簧”大揽工程
2000年,由于经营问题,尤某将酒店转包给一个姓施的人,熟悉之后,施某向尤提起,自己想承接江宁地税局的某个建设工程,问尤某能不能介绍区里的某个领导给他认识,并承诺事情办成之后给尤“好处”。
尤某于是在一次约会时提到此事。洪某自然是一口答应。
在洪某的直接插手下,施某顺利承揽到了江宁地税局办公楼外墙工程,但其承诺给尤的2万元“好处”却迟迟拖着不给,这让尤和洪都感觉失望。于是,洪某让尤某重新物色说话算数的工程队负责人。尤某又认识了南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南通公司”)负责人朱某,开始了更为疯狂的敛财行为。
2002年中秋节前后,尤某第一次见到朱某。尤某开门见山讲明了要合作:“我跟地税局很多领导都认识,可以接到工程业务。”一听这话,朱某立即提出,以后要尤多多关心。大约一个月后,洪某就告诉尤某一个好消息:“我们地税局办公楼内装工程要开始了,你让朱某来报名吧。”尤某迅速将此信息告诉朱某,双方约定:尤某帮朱某操作中标,朱某给尤某中标价的3%作为“好处费”。
在洪某的一手操作下,朱某的南通公司如愿以偿,中了标,中标价是500多万元。尤某拿到一笔丰厚的“好处费”。
通过此事,朱某对尤某刮目相看。为了让她替自己接工程,2003年3月,朱某以工资名义每月给她5000元。经查,地税局办公楼内装工程最后造价高达1000多万元,尤先后分两次从朱某手中拿走30万。
2004年春,洪某所在地税局下属四分局办公楼要装修,这一次,经过他们的操作,朱某又接到了工程,事后,朱某分两次将40万给了尤某。
此后,江宁区地税局一有建设工程,洪某就向尤某透露消息,让她去跟工程队谈判。尤某根本不愁“买家”。洪某不直接跟这些请托单位联系,也不出面收受贿赂,只负责“办事”,联系和收钱的事都由尤某负责,尤某的角色就好比“二传手”。洪某十分大方,好处费都给情人拿,自己一分不要。不久,尤某房子有了,车也有了,生活愈发潇洒。
落网 情妇事发牵出后台
2008年9月上旬,江宁区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职务案件时,一名行贿人交代其在承建某信息综合楼中,介绍人尤某从其手中拿走了100万。尤某何许人也?她为什么能帮行贿人承接到工程?通过进一步的侦查发现,尤某背后的洪某浮出水面。
2008年9月26日,南京某区检察院对尤某立案侦查,同年10月8日,南京市检察院对洪某立案侦查。经南京市检察院侦查查明,自2002年至2007年间,洪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由其情妇尤某出面收受贿赂348万余元。
2009年10月23日,南京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洪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20万元;尤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50万元。
意外 行贿人竟是“东家”
判决书详细列举了洪某、尤某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共计6项。记者注意到,其中三项涉及到南通公司,尤某收取的348万元贿款中,更是有230万来自这家公司。判决书还称,尤某原系南通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
庭审中,尤某和她的律师抓住这一点极力否认“尤跟洪共谋受贿”一事,称尤某是南通公司的工作人员,为公司承接工程业务是职务行为,获得的报酬是绩效工资,属于合法收入。
但这一辩护意见没有得到法官支持。法官认为,尤某在共同受贿中担任“二传手”的角色,“二人有共谋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洪某与请托人之间权钱交易的意思联络,是通过尤某的转达而完成的。”
讨薪 狱中要求补发工资
尤某接到一审判决结果后,立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与此同时,她委托律师将南通公司告上了南京玄武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她与南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该公司补发工资,补交保险。
尤某在诉状中说,她2002年进入南通公司工作,2004年担任该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业务工作,起初每月领取5000元工资,自2006年7月起(情夫洪某已落马),公司再也没给她发过工资。现在,她要求法院判决公司补发2006年7月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的工资,合计27个月,13.5万元,同时为她补交社会保险。
据业内人士分析,尤某提起劳动纠纷之诉,绝非为了讨那13.5万元工资,其真正用意,是确认她跟南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有了这个结果,就能推翻她从南通公司受贿一说。
(据《扬子晚报》《现代快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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