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修改稿)》正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将于5月1日实施
本报讯(记者刘欣荣) 记者昨日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后,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修改稿)》。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目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待完善后本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具体数额、实际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有关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总承包人、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人、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发包人或者违法承包人先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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