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蔡某起诉货运有限公司支付其两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但因其实际上并未在上海某货运公司工作过,他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未实际履行,故仲裁委对其要求不予支持。
蔡某是一名厨师,在大兴区芦城工业开发区上班。蔡某的雇主是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的某货运有限公司。去年8月份,蔡某以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为由诉至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货运有限公司支付其两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共计20472.72元。
蔡某与上海某货运有限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蔡某手中有一份该公司出具的盖有公司公章的书面证明,主要内容为:“证明蔡某是我公司员工,于2006年9月至今在我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厨师一职。其间曾因病假休息20天,后受公司委派回家招工14天,其余时间均未休息。”
大兴区仲裁委经审理查明,蔡某所称的上海某货运有限公司是否在北京设有分公司无法查明。蔡某实际上并未在上海某货运公司工作过,他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未实际履行,故蔡某基于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广大职工,遇到外地公司在京设立分公司的情况,首先应依法要求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次应注意留存工资条、打卡记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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