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赵先生在快递途中遇车祸受伤,自行支付巨额治疗费后,他以与快递社具有雇佣关系应属工伤,把乐帮遍地快递服务社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6万余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赵先生与快递服务社不存在雇佣关系,对赵先生之诉不予支持。而该快递服务社自愿补偿赵先生4万元予以准许。
自2003年起,赵先生在乐帮快递服务社从事快递工作。2008年8月8日,双方签订《市内快递递送服务代理协议书》约定:双方为代理和被代理关系,双方关系不涉及劳务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等雇佣和被雇佣的权益、责任、义务。双方按快递社业务价格的比例分成,其中日件按45%、50%,夜件按63%、70%定。快递社需在每月15日前,与赵先生结清上月30日前的代理费用。还特别约定赵先生在代理快递社相关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快递社无关。
2008年8月14日下午,赵先生驾驶燃气助动车(车主为赵先生的妻子名字),在送快递途中发生单车事故,赵先生因颈部、双肩关节等多发软组织损失,入上海多家医院治疗,至同年10月26日出院。除统筹支付的费用外,赵先生承担治疗费用6万余元。
2009年8月5日,赵先生以双方建立系雇佣关系为由,起诉到法院。审理中经赵先生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先生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赵先生的后遗症相当职工工伤七级伤残。
法庭上,快递社辩称该快递社属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对快递业务曾提供两种方式供赵先生选择,一种是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快递社提供交通工具、缴纳社会保险并支付工资;另一种是签订代理协议,双方建立合作关系,不提供交通工具、不缴纳社会保险,对业务费进行分成。最终赵先生选择了是签订代理协议。强调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书合法有效、代理协议书明确的权益、责任和义务,且赵先生以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双方仅存合作关系,不同意赵先生之诉。
法院查明赵先生从事快递业务期间,一直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并自行购买意外保险,由快递社每月按业务价格的50%与赵先生结算。
法院认为,首先赵先生每月取得的收入,与有劳动关系所取得报酬的特征并不相符。赵先生付出的劳务,只是他完成代理协议的组成部分,快递社支付的费用不具有工资性质,属业务费分成性质。其次在快递业务过程中,赵先生一直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再次快递社不提供经营场所,不提供交通工具,不对赵先生进行考勤、考核等管理。快递社所受约束均来签订的代理协议约定。赵先生系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双方并未形成职业性的从属关系。而快递社曾向赵先生提供究竟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签订代理协议选择时,明确告知签订代理协议,双方不建立劳务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等雇佣和被雇佣关系,赵先生仍选择签订代理协议,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遂作出了判决。
法律小常识:雇佣关系具有以下特点,即当事人之间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接受劳动的一方指定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动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组成部分。
当今,社会上的一些快递服务社较多属于非正规就业组织,非正规就业组织是指组织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开发社区服务业、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等进行生产自救,以获得基本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一种社会非正规就业组织。非正规就业是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目前,非正规就业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纠纷,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