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4月18日讯 企业与员工重复签订试用合同,并在第二次“试用期”内将员工解雇。近日,被解雇员工上诉至劳动仲裁部门,依法驳回了企业的决定。
王某一直在某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于
王某在新职位上并未做出好成绩,还出现了意想不到的差错。公司以王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王某认为,与公司重新签订合同是续签,不存在试用期。公司则认为,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为此,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劳动仲裁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无论同一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发生变化,续订劳动合同都不得约定试用期,所以该公司和王某约定半年的试用期无效,公司不得以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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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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