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带废铜管出厂而被开除,工人将海信容声公司(下称海信容声)告上法庭,索赔7万多元。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获悉,法院终审认定海信开除工人合法,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据了解,林某于2003年11月29日到海信容声工作,并于2008年3月10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但海信容声一直没有为林某购买社会保险。2008年6月5日,海信容声发现林某私自携带废铜管出厂,认为其存在盗窃公司财物的行为,违反公司制度,即对林某作出开除处分,并罚款300元。林某于去年7月19日将海信容声告上法庭,索赔7万多元。
佛山中院二审认为,从海信容声提交的证据反映,林某确实存在未经海信容声许可,将用人单位的废旧铜料带出海信容声的行为,海信容声根据公司制度,将林某开除有事实和制度劳动规章依据,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依法无须向林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虽然林某认为自己是在海信容声的逼迫下,才承认未经允许带走废旧铜料的行为,但林某未能提供证明,且其签名确认自己具有私带铜管出厂的行为,后又向海信容声缴纳了300元罚款,事后也无向有关公安机关报案。
佛山中院还指出,海信容声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为林某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缴纳社保费用,但海信容声与林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08年6月9日解除,海信容声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符合法律规定,并无须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在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合法解除的情况下,林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要求海信容声向其支付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佛山中院终审改判海信容声无需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只须支付林某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239元。
下一篇:独辟蹊径巧执行 三年难案一朝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