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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集锦

公司经营风险不得转嫁给员工

  • 来源:长沙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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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显示:我是一家广告材料公司的业务员,经常代表公司对外签订业务合同,合同上一般都是签署我自己的名字,有些合同甚至将我个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同时盖上公司的公章。公司领导要求,所有我经手的外欠材料款项都由我去清收,还多次提醒,我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欠材料款的安全负责,如果收不回货款,就得自己赔,而且公司的规章制度里也有相关的规定。请问,公司的规定合理吗?如果将来与某家业务单位发生纠纷,拖欠的材料款无法收回,真的得由我赔偿吗?

陈珂

    附记: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答复,合同上盖有公司公章,足可证明陈珂对外是代表公司,行使工作职务行为,如果发生了外部业务机构拖欠货款无法清收回来,其责任的承担主体只能是公司自身。货款无法及时收回原本就是公司经营的一种商业风险,将其风险转嫁给员工是没有道理的。如果公司内部为及时清收对外的货款,制定了由业务员对货款清收安全负责的规章制度,那么该规章制度严重违反劳动法,损害了员工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员工可向劳动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