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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集锦

为多拿工资 私下商定不缴保险

  • 来源:新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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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能多拿点工资,与公司签订合同时没有要求办理社会保险,可真的出事了,再想向公司要求赔偿,却遭到了拒绝。最近,家住丰乐社区的李龙,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等共计18万元。

  签了没社保的合同

  今年42岁的李龙(化名),去年5月应聘到扬州市区一家建筑公司。签合同那天,公司的人事经理告诉他,合同有两种,如果办理社会保险的话,每月会从工资中扣除300元,如果不办理,工资会高一点。李龙拿到两种合同后看到,如果不办理社会保险,每月工资有2000元。思考过后,他选择了后者。

  今年3月初,李龙在公司的一商品房建设中,从5楼脚手架上重重地摔了下来。经过抢救,伤情总算稳定了。经过一个多月的住院治疗,身体基本恢复,但却造成了五级残废。

  出院以后,李龙提出离开工作岗位,公司也同意了,可在谈到赔偿时,公司的回答却让李龙一万个不愿意。公司只同意负责支付工资和生活补助,对伤残补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待遇,一律不予支付。

  在与公司多次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李龙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等共计18万元。

  日前,记者联系上了李龙之前工作的建筑公司,办公室一姓李的工作人员表示,当初与李龙签合同的时候,合同中第五条明确规定,每月工资2000元(含社会保险费300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而且也说明了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现在要公司支付本应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款项,公司是不会答应的。

  律师:双方都有过错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扬州征远律师事务所的石晓峰律师。石晓峰表示,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都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

  因此,公司与李龙就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条款,与国家法律相违反,所以此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当支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但是,双方是在自愿基础上对社会保险问题进行约定,且都是明知不参加社会保险会带来的后果,所以双方对这一条款的无效均有过错。

  根据相关规定,应相应地减少公司的支付金额。李龙个人也应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据扬州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