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4月26日讯(记者陈晨 通讯员 冷西金孔凡岩)曲阜的齐某为老板打工时不慎受伤,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却被雇主孟某告上法庭。近日,曲阜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有权向雇主要求赔偿,依法驳回雇主孟某起诉。
2006年5月,受雇于孟某的齐某在去外地送货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07年5月经曲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齐某是在曲阜市某机械厂工作期间受伤。曲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于2009年5月作出裁决,雇主孟某向齐某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共计3.5万余元。孟某认为曲阜劳争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主体矛盾,用人主体为某厂但裁决他赔偿齐某损失,其工伤认定不能作为依据。孟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齐某告上法院。
法院调查发现,用人主体某机械厂并不存在,孟某与齐某之间系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但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驳回雇主孟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