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疑问:
我单位有一位销售人员,合同期为两年,现工作时间已接近一年,一直没有销售业绩,我单位因此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当时所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关于工作能力的特别注明,现在不知能否采用以下两种途径解除:第一,如果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调换岗位后仍不能,单位与其解除合同,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不当的范围?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要不要再给予经济性补偿?对于培训或换岗有什么具体要求?第二,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对单位有何要求,要如何向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专家解答:
首先,贵公司的情况可能不适用于经济性裁员。原国家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根据你所提的情况,可能贵公司并没有达到“经营严重困难”的程度,而是个别销售人员业绩不好。
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国家劳动部
其实,员工的业绩不好,不一定是员工的能力不够,也许是工作方法、公司的资源支持、必要的培训缺乏等等原因。HR应该做好沟通,弄清楚问题在哪里,既是对员工负责,又是对公司负责。所以,在这里,绩效的跟踪和面谈辅导变得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