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5年6月,李女士供职于我市一家快递公司。2009年9月,公司突然与李女士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发现李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多次在销售人员客户会见记录系统中记录虚假会见客户信息,并使用虚假信息报销里程费。因为是以违纪的理由将李女士开除,所以公司没有给付任何补偿。李女士不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最终胜诉。事后,快递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的结果,将李女士告上法庭。
庭审
合议庭认为,原告在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后取得了三份客户信息用来证明李女士作了虚假会见记录,其中两家公司的证明没有出具时间表,另一家公司出证后又否认,三份证明均不予采信。原告在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后,又给她报销了2009年8月至9月的费用,应视为原告对被告报销费用的认可,因此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鉴于被告不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告应按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日前,沙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某快递公司支付给被告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5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