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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集锦

石门法院审执联手促使“案结事了”

  •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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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局与民一庭的法官联手办案,使一件有可能引发缠诉缠执的工伤赔偿纠纷得以成功调解和执结,35213元赔偿款当庭给付到位,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赵某于20083月与石门县某私有矿山开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的职工。同年726日,赵某在工作时因顶板垮落被砸伤头部,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拾级伤残。20097月,赵某就工伤赔偿一事向石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经仲裁委员会裁决:中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需支付申请人赵某因公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5213元。20091217,该公司认为此次事故主要是由于赵某的违规操作造成的,并且给公司造成损失,再次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赵某赔偿因违章操作给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后经仲裁裁决:由于该公司对赵某违章的认定和罚款决定无法律依据,且无证据佐证,因此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生效后,先后多次到公司索要赔偿款的赵某却始终未得到公司的赔偿款。历经医治、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仲裁裁决的赵某早已身心疲惫,急需拿到赔偿款维持治疗和以后的生活。与公司方多次协商未果,迫使绝望的赵某扬言如果再拿不到赔偿款,就只能去上访。20102月,赵某依据这两份生效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石门县人民法院执行立案。24,石门县某私有矿山开采公司以赵某在工作中违规操作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赔偿公司各项损失50000元。

    案件的特殊性,引起了办案法官的高度重视,决定将这两件案件进行统一的调解和执行。在案件执行和诉讼过程中,执行办案法官和诉讼办案法官做到了信息共享,及时向对方通报自己掌握的当事人的信息,及早介入对诉讼、执行的调解。为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执行法官在征得赵某同意的前提下,要求石门县某私有矿山开采公司先将仲裁裁决载明的赔偿款先交到法院收费室,等到诉讼案件有了结果再具体处理。随后,执行法官与诉讼法官分头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敦促当事人以调解和和解的方式来解决这次纠纷。

    经过两位法官的共同努力,诉讼案件得以调解结案,执行达成和解协议。55,赵某从执行法官手中拿到了全额的赔偿款,这起极有可能引发缠诉缠执的案件最终顺利结案,还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