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聘用人,求职者一般不会去考察用人单位是不是具有用工权。一些公司在筹备期间,尚未领到营业执照,却通过各种途径招聘了人手组织生产经营。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由于不具备主体资格,劳动关系就难以认定。日前,小张把他所在的处于筹备阶段的某公司诉诸仲裁,经工会律师的巧妙调解,最终拿到了公司支付的社会保险补偿金。
◆侵权事实筹备阶段招工未签劳动合同
小张去年年底找工作的时候,看到位于西城区某大厦的公司招聘工作人员,就前去应聘。该公司的办公地点位于西城区某大厦里面,当时正在筹备阶段,主要的业务是经营一家电玩城。小张的应聘很顺利,他很快就成为一名电玩城的服务员,每天主要负责看管电玩城设备、售卖冷饮并干些杂活。
公司答应试用期间,小张每月工资1200元。3个月试用期过后每月支付其2000元,但是公司并未提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事宜,也没有跟小张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虽然已经有实际经营项目,但是却迟迟没有拿到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因此仍处于筹备阶段。电玩城里的其他职员情况都跟小张类似,并未和电玩城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保险、福利等相关事宜。
小张在电玩城工作期间,公司还没有拿到营业执照,老板却换人了,营业执照仍然迟迟没能办下来。在电玩城连续工作了8个月后,小张因工资待遇问题与公司发生了纠纷,于是向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所在的某大厦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8个月的社会保险赔偿金。
案件被移交后,调解员韩律师发现小张搞错了主体。小张每天到大厦里上班,就想当然地认为位于大厦内部的公司应该隶属于该大厦,因此就直接将该大厦告上法庭。事实上,虽然小张每天上班的地点是在某大厦内部,但是经营该大厦的公司和小张之间并没有发生劳动关系。在韩律师的帮助下,小张终于搞清楚了,大厦只是电玩城场地的承租方,小张真正的雇主应该是经营该电玩城的某科贸公司。
◆案例剖析再次诉诸仲裁工会成功调解
找到了真正的劳动关系主体后,小张在工会律师的指导下将某科贸公司诉诸仲裁法庭。
由于小张入职的某科贸公司迟迟未能拿到营业执照,属于筹备阶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该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公司,或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有这样的用人单位才具有用工权。小张所在的公司并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因此并不具备用工权。小张主张的双倍工资补偿就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和职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时间来计算社会保险补偿。小张没有跟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却跟公司发生了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和小张的事实劳工关系,公司也都认可。因此,律师将调解工作的重点放在了利害关系的陈述上。
律师认为,该科贸公司虽然不具备用工权,但是仅就企业在筹备阶段招工用工这一行为而言,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依法接受工商部门的处罚。在这家公司,像小张这样情况的员工并不止一个。律师提出,如果每个劳动者都因为无法得到补偿金而向工商部门举报该公司,公司法人必然会受到工商部门的处罚,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会更大。
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像这样公司筹备阶段不具备用工权的情况,员工虽然不能状告其所在的企业,却可以对发起用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只要员工掌握足够的证据证明所诉属实,根据相关法律,职工的权益仍然可以得到维护,相应的责任人同样会得到惩罚。通过律师的大量调解工作,最终,公司同意支付小张8个月的社会保险补偿金,此案最终成功调解。
◆专家观点用工就得负责 责任难以推脱
律师对记者解释说,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来看,筹备中的公司因不具备用工权利而不能承担劳动关系,因此即使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各项权益也很难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同时,在计算员工劳动关系服务期限时,筹备阶段的工作时间不应计入补偿金。
但是这并不代表企业可以以“公司尚在筹备期间,不具备用工权”为名,肆意侵害劳动者的权益或者以此达到“免责”的目的。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筹备中的公司的责任,应由负责其筹备的发起人承担。因此,筹备公司的一切责任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承担。公司一旦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由此可见,筹备中的公司不是用人单位,发起人才是用人主体,因此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该由发起人来承担。
发起人可以以个人的名义雇用员工并形成雇佣关系,当公司成立时,发起人雇用员工的行为也就被视为公司雇用员工的行为,雇员成为公司的员工。反之,如果公司未能设立成立,发起人应对其所雇用的员工承担用工责任。因此,本案中科贸公司的相应责任应由该公司当前的法定代表人来承担。尽管期间更换过法定代表人,但是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在该公司工作的证据,当前的法人就应该承担其公司筹备阶段发生的责任。(午报记者班子嫣/文 诸 颖/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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