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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集锦

假冒党员当上副处长引讼争

  •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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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某冒充自己是中共党员以提高应聘成功率,结果被上海一家研究院聘用,真相大白后又被辞退。顾某提起诉讼,认为单位解除其劳动关系属违法之举,要求恢复原劳动关系。最近,上海闵行区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顾某原是中共党员,曾在辽宁省一家建筑安装公司任职。他在自动离职后,因不履行党员义务等原因被党内除名。此后,他将求职信挂在互联网上以寻找新的发展机会。一家猎头公司将其推荐至上海一家研究院,应聘人事处副处长一职。顾某脱颖而出,与研究院签下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
    
     
由于他表现突出,工作仅一年即被批准进入某大学CMBA班学习深造。不久,研究院发现他存在政治面貌造假行为,经决议将他辞退。顾某认为自己胜任人事处副处长一职,单位以政治面貌虚假为由将他辞退是不合法的。研究院在法庭上进行答辩时认为,在招聘人事处副处长时,要求候选人的政治面貌必须是中共党员。而顾某在应聘时不光假冒党员,其所填写的婚姻情况为未婚也是虚假的。研究院依据招聘管理办法将其辞退,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原告明知已自行脱党,仍在网上求职简历中将自己表述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受聘后再次虚构政治面貌。而研究院在招聘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应聘人员必须如实填写人事资料,如有虚假内容,不予录用;已被录用员工,人事资料经核实有虚假内容的,将解除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予以辞退。据此,研究院解除与原告顾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法院还在判决中指出,由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顾某另一项恢复其在CMBA班学习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  徐亢美  通讯员  杨克元
    
案件提示  
    
因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欺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劳动者在求职或应聘时弄虚作假,其欺诈行为一经发现,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终止与其劳动关系。在辞退时,用人单位仅需支付辞退日之前的劳动报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因劳动者的欺诈行为导致用人单位利益受损的,劳动者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并不是说,劳动者的个人情况都必须向用人单位如实相告,比如与劳动能力无关的生理缺陷、女性的胸围等,这些信息与履行劳动合同无直接关联,又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劳动者谎报或拒绝披露,用人单位不能拒绝录用或予以辞退。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如实填报的某些个人情况,如健康状况、不良纪录等,只有知情权,没有披露权,如果泄露则侵犯劳动者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