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养春,富士康一名“一根筋”的员工,1999年6月进入深圳市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富士康集团所属企业),2008年11月被公司“开除”。随后,他走上法律维权的道路。
在关养春出具的一大叠法律文书里,记载了他自被公司处罚到仲裁及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过程。艰辛的法律较量,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富士康在法律方面的强大力量。
组长被开除,无法调解
来自湖南的关养春如果没有被开除的话,2009年6月的时候本可以纪念在富士康工作10周年,并可能拿到更丰厚的长期服务奖。但是,关养春的“一根筋”个性,导致他在2008年被迫离开了公司。
“我为公司服务近10年,换个角度说,是公司把我养大的,却因为维护公司利益,被相关领导制造借口和理由恶意解雇且无经济补偿。”关养春在
2006年6月关养春调到FIH事业部担任组长,负责机电工程规划与发包及项目维护,这个岗位能经常与供应商打交道。但关养春自称从来不接受供应商的请客送礼。当年11月的一天,下属发现生产线上有一个排插烧毁了,经检查怀疑该批采购的排插可能是冒牌货,便打电话叫该品牌的代理商从深圳市区来厂里进行产品真伪鉴定,等代理商来到厂门口时,却被告知不得进入,后来关养春才知道,有“更高级别的领导”将代理商挡回去了。
2007年6月,关养春的职务范围也进行了调整,任代理课长,管理E9/E10/E15三栋大楼,同时还须与事业群工务及集团营建等单位人员打交道。因为搬迁,有价值近200万的电线电缆材料账物不符,而其中一部分物料就放在他所负责的区域,此财产属于FOXCONN固定资产,相关单位需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后来他接到一份资产移交单,因为资产实物与数量不合,属于“有账无物”,关养春没有签字。
对此,关养春表示,如果签收就等于要充当资产损失的“替死鬼”。
2008年8月,MRM经营运筹部工务管理课新任课长蒋坤,成为关养春的直属主管。此后,关养春所负责的工作事务实际上被剥离,其职权被架空。10月,关养春所在部门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并于
一份日期为2008年10月16日的《MRM员工沟通调解记录表》上显示,关养春通过人力资源部与部门领导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关养春不同意在MRM内部调动,亦不同意取消管理津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处理结果为“部门将委托集团法务部门协调处理此事”。
记者对上述事实先后向FIH人力资源部的杨嵩元课长、集团法律顾问宋海鑫求证,均被婉拒。富士康工会调解员宇继生对关养春事件仅表示:“工会有过协调与处理”。
人力资源部门及工会在当年10月31日为关养春特地进行了一次协调会议,协调处理结果是不了了之。
被推翻的劳动仲裁判决
在一份开具时间为2008年10月29日的《员工奖惩申请单》上,记录了对关养春进行开除处分的申请说明。主要理由为2008年10月29日到11月4日期间,脱岗、大声喧闹、威胁主管。
这份《员工奖惩申请单》由人资处主管于2008年11月14日签字,工会11月17日签字。在此期间,关养春先后向富士康科技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龙华街道劳动管理劳务科递交了调解、仲裁申请,开始了长达1年半的维权行动。值得一提的是,富士康科技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1月24日签发的一份《劳动争议受理及调解通知单》上显示,其编号为(富)调解字001号,系当年劳动争议调解第一例。
关养春执意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依法维权,直到讨回公道,即便是告到北京去”。但是,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龙华庭2009年4月17日签署的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全部有关赔偿金的请求,仅支持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关养春不服裁决,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两次开庭后,宝安区法院的判决为关养春主张了3900余元的年终奖和近9900元的绩效奖,另支持赔偿经济补偿金509元。但同样没有支持12万余元的赔偿金请求。
关养春仍然同样不服宝安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久又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院维持原判。
同样诉讼、两种结果
同样是从劳动仲裁到提起诉讼,同样是仲裁员钟玉光所进行的仲裁,甚至连裁决时间相差亦不出两个月,关养春的遭遇与从新干班的离职的何春结果迥然不同。
何春的仲裁结果是,何春被反诉。这份签署于2009年5月26日的裁决书写明,除了支持办理何春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外,被反诉人何春须向反诉人富士康方面赔偿劳动合同违约金5000元及户口迁移违约金5000元;还须返还长期服务奖13864元;返还2009年1月10日~31日期间薪资2500余元。
员工告公司相反还要倒赔出已经发下来的薪资。在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龙华庭,富士康在与何春的法律交锋中富士康大获全胜。不光是无须赔偿2万余元的赔偿金,反而让对方返还已经掏出的部分薪资。
但宝安区法院对何春案的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大相径庭。不仅支持户口档案迁移,还支持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9200余元;推翻了仲裁裁决的有关赔偿劳动合同违约金5000元及户口迁移违约金5000元、返还长期服务奖13864元等3项裁决。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分析认为:“何春的劳资纠纷案在仲裁与法院之间出现迥然不同的结果,劳方在仲裁庭里权益得不到主张的情况更多,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仲裁机构对地方企业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