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代替母亲工作了10年之久,为什么没有名分?为什么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带着这个疑问,王保明(化名)愤将母亲所在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赔偿经济补偿金17700元。
该案经江岸区法院审理查明:张芳(化名)是某环卫所职工,2000年初,环卫所为照顾职工家庭生活困难,除了完成正常工作领取工资外,还将几个社区的卫生费承包给其收取,其可按收取费用的15%领取提成。在这期间,张芳经常委托儿子王保明帮忙,为了方便,环卫所也为王保明办理了收费证。
2002年12月,张芳退休。但王保明继续为环卫所收取卫生费,并每3个月按比例领取一次提成。王保明称,直至2009年10月12日,自己一直在工作,但环卫所并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
法院认为,王保明为环卫所收费,并获得一定比例的报酬,具有劳务承包的性质,双方之间并未形成隶属关系,至于环卫所为其办理的收费证,只是一个资格证明,不属于工作证或服务证,并不表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故对王保明所提出的诉讼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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