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
我们公司经常要求员工加班,却不发给加班费,员工敢怒不敢言。今年2月初,一名工友被辞退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补发加班费等。3月中旬,劳动仲裁开庭,书面通知我和同事李某出庭作证,为此占用了我俩一天的工作时间。公司以违反单位规定为由,扣发了我和李某当月的工资和半年的奖金。请问,单位这样做是否违法?我们该如何维权?
读者 李 明
李 明读者:
我国《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你和李某参加劳动仲裁出庭作证,属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公司以此为由认定你俩违反单位规定,扣发你们的工资和奖金是违法的。如果公司拒绝补发你们的工资和奖金,你们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的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依法查处,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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