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的刘骏华,2005年被燕京惠泉啤酒(惠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惠安公司”)驻赣州办事处招聘为市场专员,专门负责燕京惠泉啤酒(抚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抚州公司”)在吉安地区的销售监管工作。6年来,每月在抚州召开的工作例会他都参加,工资也是由燕京抚州公司的账户发出。可是当他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保时竟遭到拒绝,工资也在今年4月份被停放。
为此,刘骏华向抚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履行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赔偿其工资损失和办理社保。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刘骏华的遭遇并非个别现象,其多名同事都未签劳动合同。
员工要求签合同工资遭莫名停发
2004年10月,刘骏华看到了一则招聘启事:燕京抚州公司招聘市场专员。他第一时间向该公司寄去了一份个人简历。不久后,公司负责人通知他前往燕京惠安公司公司驻赣州办事处参加面试。2005年2月,他与其他几名应聘者经当时任职赣州办事处主任的郑惠峰面试,顺利进入赣州办事处任职。
刘骏华被分配到吉安市区域做市场专员,具体做什么工作平时都由赣州办事处负责人通过邮箱发出指令,工作完成后,由燕京抚州公司负责人对账,并支付相应工资、绩效和奖金。平时各区域间的市场专员工作例会,每月都会由燕京抚州公司组织在抚州召开。
据刘骏华回忆,他进入公司工作两个月后,燕京抚州公司财务部就为其办理了一本建行工资存折,随后的每月中旬,燕京抚州公司工作人员都会将工资汇入该账户。这样的工资支付形式一直延续了6年。
在刘骏华任市场专员期间,吉安地区的燕京啤酒销售业绩连年攀升,2007年,经销商提货量达到了472451件(箱),2008年一跃达到568355件,2009年,他又创下607890件的业绩。因此,他也由一名普通的市场业务员晋升为业务主管,后又被提升为负责吉安地区的客户管理专员。
基于业绩不错,而且工作了6年,刘骏华认为燕京抚州公司应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保等。
然而,今年年初他向公司提出这一合理合法的要求时,令他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他的工资在一次调整后大幅下降,由原来的1500元减为1200元。到了4月份更是被莫名停发。
工作6年公司称无用工关系
刘骏华向燕京抚州公司提交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保等申请报告后,竟然得到了燕京抚州公司与之无用工关系的答复。对此刘骏华心里非常纳闷:自己在燕京抚州公司工作了6年,怎么现在连雇主是谁都找不到了?
随后,刘骏华将申请劳动赔偿的报告寄往福建惠安,要求燕京惠安公司答复,但对方始终未予答复。
5月20日上午,燕京抚州公司办公室主任乐美红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公司未聘用过刘骏华做市场专员。她在公司工作5年多,也从来没有听说过有叫刘骏华的员工。
乐美红称,燕京抚州公司只是个生产基地,生产的啤酒均由燕京惠安公司市场营销部经销,所以,江西市场上的营销人员用工,均与燕京抚州公司无关。
对此,燕京惠安公司市场营销部杨主任坦陈:江西的市场销售人员均隶属于燕京惠安公司,但刘骏华与公司不存有劳动关系。至于刘骏华为何没有用工关系,杨主任没有回答。
5月28日,燕京惠安公司驻赣州办事处负责考核刘骏华工作业绩的林启东告诉记者,刘骏华的解聘和停发工资是赣州办事处做出的决定,因为刘骏华的业绩不是很突出。而对业绩不佳的员工,他是有权处置的。
至于为何不直接给刘骏华发出书面的劝辞通知书,林启东没有回答。
多名员工未签劳动合同
5月26日上午,2005年就已经进入燕京惠安公司赣州办事处工作的黄程辉告诉记者,当时他也是看到燕京抚州公司的招聘启事后才参加应聘,与刘骏华是同时进入赣州办事处的,销售由燕京抚州公司生产的燕京惠泉啤酒。
进入公司后,因为工资一直由燕京抚州公司发出,黄程辉一直认为自己是为该公司服务的。直到刘骏华提出劳动申诉后,他才得知他们的劳动关系不被燕京抚州公司认可。
黄程辉表示,无论是燕京惠安公司市场营销部,还是燕京抚州公司,到现在都没有和他签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保。
认为自己是燕京抚州公司的员工,不仅仅只有刘骏华和黄程辉两人。5月20日中午,一黄姓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她是经熟人介绍才来到燕京抚州公司工作的。她说:“工作期间,我主要在饭店从事燕京惠泉啤酒销售工作,工资由公司支付,劳动关系与燕京惠安公司没有一点关联。”
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不仅发生在员工身上,在燕京抚州公司的高管身上也存在。身为赣州办事处的主任林启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虽然是由燕京惠安公司聘用,但至今也没有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和办理社保。但他解释说,自己对签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保不是很感兴趣,只关注自己负责的燕京惠泉啤酒的销售业绩。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工作了6年,一夜间竟然不知雇主是谁。刘骏华一气之下向抚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燕京抚州公司履行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赔偿其工资损失和办理社保等。5月21日,抚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对刘骏华这起劳动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在仲裁庭上,公司代理人辩称:刘骏华和其他同类员工的人事档案均在燕京惠安公司。其工作关系不隶属燕京抚州公司管理。虽然工资由公司财务处发出,但这是为燕京惠安公司代发。
在仲裁庭上,燕京抚州公司代理人表示,公司已经接触了几例类似案件。在劳动仲裁庭的调解下,均已经撤回申诉,并由燕京惠安公司作出了积极处理。
抚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对刘骏华这起劳动纠纷案没有当庭作出裁定。
工资折可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抚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的一位审理该案的仲裁员告诉记者,这是他们接到的第三起申诉燕京抚州公司劳动纠纷的案件。从现有材料看,刘骏华的劳动关系确实与燕京抚州公司有关,但从实际情况看,与燕京惠安公司也有直接的劳动关系。该仲裁员表示,对刘骏华的劳动纠纷案会慎重审理,案件将择日作出裁定。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万建雄表示,刘骏华与抚州公司的工资折可以确定其厂家的劳动关系的成立。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一年计算)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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