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某技术研究所后改名某技术开发公司。我于1996年来此工作,开始是与技术研究所签订劳动合同,自2007年5月1日始,变为与技术开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了用工单位的名称外,其他什么都没有变。最近,当新一轮劳动合同又要签订时,我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遭到技术开发公司的拒绝,理由是我在该公司只连续工作了3年,按规定不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请问:一个公司两块牌子,工龄能否连续计算?
读者 周放
周放读者: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规定,是资深员工的护身符,但一些用人单位为行使用工自主权,不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采用各种方法中断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从你反映的情况看,本来你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报酬均未发生变化,却被“跳槽”到了技术开发公司,用人单位的目的无非就是为了逃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但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此举早有防范,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技术研究所和技术开发公司在同一地址办公,由同一法人设立,实际上是一个公司两块牌子,根据前述行政法规,劳动者在两个有关联关系的单位之间调整,不发生连续工作年限的中断。这就是说,用人单位欲使你“工龄归零”的企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你如果据理力争不成,不妨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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