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讯(记者 石灵玲 实习生 何明华)按照国家新颁布的劳动法规定,公司必须为劳动者购买“三金”。但是,在湖南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工作的彭女士、陆女士并未能享受该福利。经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后,该公司答应支付彭女士、陆女士每人2000元的经济补贴。然而,尽管调解书上约定10个工作日支付补贴,但期限已过,彭女士、陆女士却无法得到这笔钱。疑惑不解的彭女士、陆女士昨日向本报反映此事。
2008年10月,彭女士、陆女士与南宁市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的保洁员。按劳动法规定,公司应为员工购买“三金”。然而,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并没有为彭女士、陆女士等人购买“三金”。公司当时承诺将以每月发放现金形式作为补贴,但工作一年多来,彭女士等人却没有得到任何补贴。
今年5月,彭女士和陆女士因故离开了该公司。为了补贴问题,彭女士等人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分别于今年5月10日、5月20日向南宁市劳动争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记者从一份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上看到,彭女士、陆女士请求裁定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补偿金800元,并且补缴她们在公司工作期间到离开后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等。
经仲裁调解,双方签字同意,由该公司向彭女士、陆女士每人各支付2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并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结清,落款日期为2010年5月31日。
“当时双方都签字了。仲裁调解书都已经生效,并超出执行日期6天了,为什么公司还不发放补偿金?”彭女士对此很困惑。陆女士也表示:“公司当时说把钱打到原来的工资卡上,我于6月10日、13日、16日去查看,但没有收到钱。不管公司给还是不给,都应该给个合理的解释。”
对彭女士、陆女士的疑惑,该物业服务公司答复记者说:他们知道此事,对于如何发放这笔钱,公司目前正在商议之中。对此,南宁市劳动仲裁部门工作人员说,按照调解书上的协议,该公司应按时履行,如果逾期,彭女士、陆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