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陈某与妻子于2000年结婚。2006年底,因陈某所在单位进行经济裁员,单位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陈某并因此获得5万元劳动补偿金。2007年4月,因感情不和,陈某与妻子决定离婚。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妻子要求分得马某劳动补偿金的一半,陈某则认为劳动补偿金是自己失去工作的代价,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问,劳动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规定虽然仅明确列举了身体伤害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两项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但同时也规定了所有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均属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劳动补偿金应属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劳动补偿金不能等同于工资、奖金,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正常的工资、奖金是对劳动者平时所付出劳动的所获得的对价,而劳动补偿金是针对劳动者辞职这一特定事件而发生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多年与之建立忠诚、稳定劳动关系的奖励,也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何况,劳动补偿金是劳动者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因此,劳动补偿金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它与劳动者的个人身份具有密切的关系,是对个人生存权、劳动权受到严重影响时的补助,与婚姻关系没有明显内在的必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