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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集锦

18万货款失窃 公司告员工要求全额赔偿

  • 来源:福建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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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峡都市报618讯(本网记者 林小明) 泉州市某汽配公司与一名业务主办兼司机的员工,签订了一项特殊的协议”———一旦公司的财产有损,负责保管财产的员工要全额赔偿。不幸的是,这名员工从广东收取了一笔18万多元的货款,却在返回的途中被盗。按照协议,该公司将这名员工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被盗的货款。

昨日,晋江磁灶法庭对此案作出裁定,认为这是一起劳动纠纷案,需先经劳动仲裁。而用人单位直接向法庭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裁定驳回起诉。

那么,雇主与员工之间签订的这份协议,是否真的有效呢?

案件实录

巨额货款被盗

公司状告员工索赔

2008年,三明清流人黄某应聘到位于晋江的泉州市某汽配公司当业务主办,兼职司机。之后,该公司在与黄某签下一份劳动合同之时,特地补签了一份《财产保管协议》———一旦公司的财产有损,负责保管的司机要全额赔偿。

去年1月,黄某只身前往广东省揭阳收取一笔18万多元的货款,不幸在返回途中货款失窃,黄某随即向当地警方报警。案发后,黄某所在的汽配公司认为,按照协议规定,黄某负有财产保管责任,因此要求黄某赔偿这笔损失。而黄某起初也认为公司有理有据,因此承认了错误,并先赔付了2万元,承诺余款分期偿付。

今年4月,黄某在未付清债务的情况下离开了该公司。随后,该公司根据上述事实,将黄某告到晋江磁灶法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的赔偿款169528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基于劳动合同对原告承担保管财物的责任,由于保管的货款丢失,其本人也确认是其个人责任,还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因此,双方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经办法官调查后认为,这是一起因劳动纠纷引发的争议案,不属民事案件,用人单位直接向法院起诉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裁定驳回了起诉。不过,法官也表示,若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用人单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外,若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说法

补充协议书是否有效?

原告在起诉书中认为,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财产保管协议》,被告对该批汽车配件以及交货后收取的货款负有临时保管责任。根据该协议,被告对失窃的货款负有全额赔偿的责任。

但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本人并无违反劳动规章制度行为的,即使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律师涂宗全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所在,是要区分这份《财产保管协议》到底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还是独立于劳动合同而单独成立的协议。从协议的内容上看,该份协议并没有因被告黄某的保管行为而获得额外的报酬,也不符合《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成立的要素。因此,黄某所谓的保管行为,即是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而不是真正的保管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哪些情况公司可索赔?

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邓珉律师表示,劳动者若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过错或明显的过失,给公司造成了相应的损失,公司才有权要求劳动者在其过错范围内赔偿。如果导致的损失并非劳动者工作中的过错或过失,尽管造成了损失,但公司不能以合同的形式要求劳动者赔偿。

他认为,本案中的货款若系由于被盗所致,劳动者在当中不存在过错或过失,则劳动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待公安机关破案后向犯罪嫌疑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