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6月9日《检察日报》报道的一则离奇故事:南京高荣梅老人之女吕明英下班途中被火车撞伤致死,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女儿申请工伤。可两次行政认定四次判决却均认为“火车不是轮式车辆”,“是在轨道行驶,非在道路行驶”,所以不属于“机动车”,并且以此为由,不予认定吕明英的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可是说了,“机动车”是“轮式车辆”而且“上道路行驶”的。
作出上述行政认定和司法判决的执法者与司法者,语言和哲学都钻研得十分出色,硬能生生辩出“火车”不是“轮式车辆”,以及“铁路轨道”不是“道路”来,堪与著名老牌诡辩家公孙龙的“白马非马”高论相媲美,令人不胜钦佩。
可那字眼儿,真如他们所玩,所抠,所精心诠释吗?火车没长翅膀,它既是车,也有轮子,为什么不能说“轮式车辆”?他们居然认定,火车因此不属于机动车!火车不是“机动”的,难道是神推的或自动的?即使没有轮子的悬浮列车,它的原理也是由“转子”和“定子”相互作用而推动列车前进的,说到底也是“机动”!拿轮子否定火车的机动性质,真是蛮不讲理,浑不择言!
再说“火车轨道”,总不是宇宙飞船的轨道吧?铁轨铺于路基之上,名曰“轨道”,是通跑火车的,它既不是公路,也不是羊肠小道,大名铁道或铁路,“铁道”也罢,“铁路”也好,总之是“道路”无疑。难道堂堂铁道部,所管不是铁路,仅仅是几根铁轨吗?说火车“是在轨道上行驶的”,所以不属于“机动车”,那么,汽车是在柏油路面上行驶的,拖拉机除了上路,还在田间跑,它们都不属于机动车吗?
这些可决定别人命运的人,脑瓜到底是咋转的,怎么首先就转到“否定受害者诉求”方面去了呢?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其宗旨不是保障劳动者权利吗?为人民服务的政府部门和最讲公道的司法机关,为什么有人单单要挑出“不利于受害者”的字眼,来武断认定事件性质并枉断官司呢?他们打着法律的堂皇旗号,一本正经地咬文嚼字,把字眼儿死抠到荒诞不经、令人吃惊的地步,为什么不首先想想死者的惨状及其家属的损失和巨大悲痛,本着良心和怜悯之心,寻寻觅觅,临渊履薄,从法条的字里行间,抠出“有利于受害者”的字眼来诠释呢?难道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只是本着设下无数陷阱,而为了千方百计削减劳动者应有权利的原则制定的吗?某个法条在用语方面,未能穷尽一切相关词汇,执法者乃至司法者就只能加进自己对法条既有词汇的歪解,并且尽量往“漠视或减少受害者权益”方面判决吗?
这个简单的案子,历经五年,两次认定,四番判决,最后总算被江苏省高院正确了断。但正如有人质问:“正义来得是不是晚了一些?代价是不是大了一些?”是的,高荣梅还有几个五年?当天报上登有这位七旬老人在省高院判决后“喜极而泣”的照片——她为死去的女儿维护正当权利,又一而再、再而三地遭到那么多无端折磨和伤害,这是何等窝心的“喜”!
爱尔维修说:“任何虚妄的判断,不是因为我们的感情,便是因为我们的无知。”据说讲法律的人,是不谈“感情”的,那么他们“虚妄的判断”,真的是因为“无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