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网讯(记者 田文荟)高温来袭,让市民感受到酷暑难耐,而那些在露天环境下工作的人们更加难熬。每到这个时候,“高温劳动权益保障”都会成为热门话题,这其中高温费的发放更牵动众多职工的心。记者昨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今年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仍维持去年标准,即从事室外及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
高温费企业
我市目前执行的“高温费”仍按2007年苏劳社劳薪[2007]18号文件执行,高温费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一次性发放,但必须足额发放到职工手上。
者调查中发现,目前扬州大部分公司每年都会按规定发放高温费。扬州爱尔普电脑公司负责人朱仁武告诉记者,公司空调开得足,员工基本上没有在高温下奋战的机会,但按规定,今年6月-9月,每位员工都能拿到520元高温费。除了高温费外,一些单位还会发放人丹、风油精、藿香水及价值200元左右的饮料;而停车场、保卫部和后勤部门还能拿到湿毛巾、茶叶等额外慰问。
相比较企业,记者发现,一向待遇超好的公务员却有点“委屈”。自打我市实行阳光工资后,目前全市公务员已经取消了高温费。
高温停工不能停薪 中暑可申请工伤
除了高温费,劳动者在高温季节还有什么权益不得侵犯呢?记者就此咨询了市劳动监察支队的相关专家。专家解释说,首先用人单位高温停工不能停薪,减工时不能减工资。应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此外,劳动者需注意的是,职业性中暑属法定职业病,职业病属工伤。因此,患职业性中暑的劳动者,可向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请职业病诊断,凭诊断书可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还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但确认中暑为职业病的,一定要经过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诊断。
相关部门提醒企业,高温期间严控加班加点,企业不得擅自安排劳动者延长工时,同时必须足额发放高温费。一些高温作业企业,最好错开中午最热时段,可将工作时间调整为早6点-10时和下午3点-晚7点,避开高温。
33℃以上工作场所 怀孕女职工停工
高温季节,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要加强特殊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以上高温工作场所作业。与此同时,单位应对高温作业的职工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争议:只发饮料不发钱 可以吗?
近两年来,劳动部门陆续接到市民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高温补贴是现金,还是物品?”“高温费是额外的,还是事先打包算在工资里的?”等。
相关部门表示,虽说发放防暑降温费是指导性文件,但一定要保证一线工人的利益。职工可以通过企业工会与单位协商。如果企业将发放防暑降温费列入集体协商合同内容,劳动者只要处在企业传统惯例设立高温费的岗位上,即便在试用期,企业也必须发放高温费。若单位违反规定,劳动者应及时举报,维护合法权益。
此外,高温期间,企业只发饮料不发钱也不行。如果岗位过去设有高温费,那么则不允许以饮料代发,单位不能以发了降温消暑食物为由拒绝发高温费,高温费应从工资渠道发放,即便发了饮料,高温费仍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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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前老《条例》目前还在暂行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唯一一部高温作业可参照的法规是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上面只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针对的也只是冶金等特殊高温作业的行业。如今不能领到高温费的户外劳动者,大部分出生年月都在《暂行条例》颁布后,所以这个“暂行”近50年的“条例”已明显过时。
记者翻阅发现,它的主要条款只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及田间作业。事实上,各行各业都面临防暑降温问题。
扬州征远律师事务所王有林律师告诉记者,重庆市已经出台了《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对高温补贴作出了具体的人性化规定。我市可以考虑出台高温条件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专项性地方法规或规章,使劳动者的各项“高温权益”的保护有法可依。也可根据地方实际,弥补“高温”立法的空白,可把高温津贴或清凉饮料费等高温劳动保护的内容补充进去,使其具有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