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打官司后,我10年没上班。去年办退休手续时,公司及其上级单位某基金会却说我已自动离职了,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也不为我办退休手续。”洪女士说:“我的档案至今存放在基金会。当年,公司输了官司,就和基金会一起动员我到另外一个单位上班,我没同意他们的安排。此后,他们既未为我调换工作,也未通知我上班。这一拖,十年过去了。”近日,法院终审判决该基金会为洪女士补缴社会保险,并协助办理退休手续。基金会虽然觉得冤枉,但不得不照办。
◆侵权事实 埋怨员工不听招呼 拒绝缴纳社会保险
洪女士于1994年2月10日由北京这家基金会从外地调入,并安排到下属一家公司工作,其档案一直存放在基金会。1999年1月,该公司做出解聘洪女士的决定,停发一切待遇。洪女士申请仲裁,1999年11月6日仲裁裁决该公司收回原处理决定。公司补发洪女士1999年2月至10月的生活费1800元。2000年5月,基金会和公司通知她到某科研所工作,洪女士不同意,双方未再接触。
去年2月,洪女士到公司办理退休手续,公司说她已不属于公司员工,不能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她找到基金会,得到的答复是:“你不听招呼擅自离岗10年,劳动关系早已不存在。单位没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你上哪儿退休去?”
与单位交涉无果,洪女士开始寻求帮助。区工会帮扶中心工作人员认为,洪女士与基金会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中断,可以要求该基金会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同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在工会组织介入协调仍然无效的情况下,洪女士从帮扶中心聘请律师,再次向仲裁和法院提交了诉状。
◆案例剖析 只要劳动关系存在就应享受社保待遇
洪女士说:“我的档案一直在基金会,基金会应该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会认为,2000年5月已将洪女士调入科研所,但她坚持不去。另外,洪女士自1999年2月至今没有工作,单位早就按离职对待了,因此,她不应享受基金会员工的正常待遇。
庭审中,基金会辩称其属事业单位,2000年1月参加失业社会保险,2002年1月参加医疗社会保险,目前尚未参加养老社会保险,故洪女士起诉单位要求缴纳三项社会保险的诉讼主体有误,请求驳回洪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洪女士调入基金会后虽在其下属公司工作,但基金会对北京市某区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函中,已经明确说明在洪女士在基金会工作。洪女士离岗后,由于双方未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且洪女士的档案关系始终保存在基金会,故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既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基金会应为洪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调查结果,一审法院不采信该基金会有关“诉讼主体有误”之说,鉴于基金会至诉讼时尚未参加养老社会保险,一审判决该基金会按其参加另外两种社会保险的时间,为洪女士补缴社保费用,并按规定为洪女士办理退休手续。针对基金会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没有支持其上诉请求。
◆专家评点 劳动关系表现多样 懈怠权利不受保护
基金会迫于无奈为洪女士补缴了两项社会保险,但不明白为什么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没有解除?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吴恕律师说,这是该基金会怠于行使权利造成的。
吴律师说,实践中的劳动关系有多种表现形式,不能简单的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提供劳动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事实上还存在劳动者并非持续不断地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这种情况。
当劳动者连同相关档案调入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应为其安排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拒绝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或规章制度并征求劳动者意见后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因岗位变更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且不能协商一致、拒绝上班,要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洪女士不同意基金会调其去科研所工作,发生争议后双方原有的劳动关系是存在的。面对洪女士此后没有工作岗位、亦没有上班的情况,基金会既未为其安排或调整工作岗位,也没有按法定程序解除其劳动关系,并对此视而不见、听之任之,这是一种极端的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另外,洪女士的档案关系一直在基金会。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这也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志。由于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基金会为洪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所以,该基金会依法为洪女士缴纳保险费是应当的、必须的。
下一篇:公司称劳动合同没盖章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