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讯】 北京晚报 一年前张小姐从外语学院毕业后,被北京一家培训机构录用了。培训机构安排张小姐到商务外语培训班,担任外语课程讲师。张小姐工作中大部分时间是在培训地点,在各期培训班的间隙,培训机构安排张小姐回到培训机构的办公场所作接待咨询、学员回访、培训统计、课程设计等工作,培训机构按月向张小姐发放了保底工资和奖金。
然而好景不长,近日这家培训机构突然换了领导,随后有几个员工遭到了解聘,张小姐就位列其中。张小姐找到单位有关负责人,索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关负责人却表示:“我们培训机构跟你是劳务关系,哪有什么‘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张小姐一直认为自己和培训机构之间是劳动关系。她感到非常气愤,只好申请劳动仲裁。张小姐虽然与培训机构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她保存了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工作服、出入证、课程安排表、考勤表,以及历次工资发放时候的工资条。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张小姐与该培训机构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裁定该培训机构向张小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并非只有到单位打卡才是上班
一提到“打工”、“就职”等词语,大家往往想到的是劳动者到用人单位上班。而本案中张小姐的工作是培训,她有可能长时间在培训地点上班,在培训周期内也不到单位打卡签到,有时候甚至是单独面对培训学员,但是这些情形,都不能否认她是在履行培训机构安排的工作职责。她授课的时间是培训机构确定的,课程的内容和进度也是培训机构确定的,培训机构向她发放工资。从这些情况分析可以得出“张小姐与培训机构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结论。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保留好工作证以备举证之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是考勤记录;五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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