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干工时不慎受伤,右眼球破裂,向发包方索赔17万元胜诉
“官司赢了,赔偿款却要不回”
本报讯 “官司是赢了,可钱还是要不回!”前日,55岁的周忠全紧紧攥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他仅剩的一只眼睛中流露着绝望的神情。记者 汪洪梅 马珂
干工时不慎受伤,眼球破裂
2009年2月14日,周忠全被包工头胡宏春雇佣,到海口美源广场做钢筋工。2009年3月13日,周忠全在切割钢筋时被钢筋刺伤右眼,经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眼球破裂,并进行了右眼摘除手术。
2009年6月,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认定周忠全为工伤,同年7月,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周忠全做出伤残鉴定,确定为五级伤残。
农民工向发包方索赔17万元
由于该工程是由海南金利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美源广场项目部发包给胡宏春的,所以,周忠全一纸诉状将海南金利昌劳务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17万余元。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决周忠全胜诉,海南金利昌劳务有限公司应付给周忠全17万余元。
然而,海南金利昌劳务有限公司认为,周忠全是包工头胡宏春招聘的,报酬也是由胡宏春发放,周忠全工作期间也并非由该公司进行管理,所以该公司与周忠全之间并无劳动法律关系,因此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案件中,胡宏春并非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所以海南金利昌劳务有限公司应对周忠全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与周忠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终,2010年9月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2009年6月,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认定周忠全为工伤,同年7月,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周忠全做出伤残鉴定,确定为五级伤残。
官司赢了,赔偿金仍未拿到
官司是打赢了,并且法院也判了赔偿金额,但是判了之后却久不见对方有任何反应。
周忠全告诉记者,去年因工受伤前,他是家里主要的劳动力,一家多口都靠自己在外打工挣钱来养。随后的一场变故,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也切断了。在这近两年时间里,他一直在艰难地为自己维权,想取得应有的赔偿。为此,家里已经是债台高筑。此外,因为右眼也没了,工作也难找,欠下的债不知道什么时候能还清。每每想到这,周忠全就很无助。
法院已向发包方下达执行书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周忠全的法律援助律师蒙律师。蒙律师告诉记者,周忠全的这个案子历经一年多,过程一直都很困难。大家一直都为他的遭遇深表同情,如今判决下来后,法院也已经立案执行判决了。目前,法院已经向海南金利昌劳务有限公司发了执行书。并且,法院也根据周忠全的申请,把申请书交到了相关银行,希望能从那得到一些海南金利昌劳务有限公司的固定存款。现在有些银行还没有给予回复。
蒙律师表示,目前还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还不好说对方公司的资产是不是已经清空。如果公司确实已经没有多少资产,根据相关规定,法院这边也可以申请追加财产。也就是对方有主办单位的话就找相关主办单位,公司破产的话,也会有相关的清理合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间需要上诉人配合,提供相关的财产所在地。如果公司还有足够的资产,那执行起来就容易了。
借此,蒙律师提醒广大市民说,以后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首先一定要弄清楚真正的雇主是谁。其次,最好签订劳动合同。在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和协议的情况下,一旦因公受伤或发生工资拖欠等问题,就很难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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