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闻网讯(本报记者)某供暖设备公司员工马明月因故辞职时才发现,公司竟然没有为其缴纳“三金”(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讨要说法时,公司却称,保险金均按时足额支付,从未拖欠。那么,到底是谁动了马明月的保险金?
2005年7月,马明月受聘于该供暖设备公司,并凭借自己的努力,于2005年6月当上某部门的副主任。次年11月,公司与马明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当月1日至2009年11月1日,双方约定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9年2月,马明月以父亲患病需要人照顾为由请辞,公司批准。这时,他才吃惊地发现,在公司兢兢业业工作3年多,公司却从未给自己缴纳“三金”。多次催要无果后,马明月将公司告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其自2005年7月至2009年2月的养老保险2400元、医疗保险金7871.5元、工伤保险金2422元。
公司方面却称,公司一直采用的是工资和社会保险金包干给个人的“大包干”模式,即单位将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给劳动者,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向原告兑付的销售提成费用已经包含了工资、保险金,所以并不存在保险金拖欠问题。
法院审理查明,供暖设备公司根据各办事处销售任务完成情况核定销售提成费用,用于办事处全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保险金等支出费用。另外,马明月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其社会保险账号确实没有转入被告公司。法院认为,供暖设备公司未尽到为马明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但是,由于马明月未将保险关系转移至公司,致使社会保险费用未能缴纳的主要责任在马明月,公司负一定责任。
法院认为,马明月的社会保险关系在原工作单位,社会保险的基本权利得到了一定保障。供暖设备公司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为马明月缴纳保险费。如供暖设备公司无法缴纳,应将养老保险费交给原告,由其本人缴纳。因医疗、工伤保险金属于国家统筹基金,没有发生医疗、工伤事故,个人不能领取,故其要求医疗、工伤保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供暖设备公司为马明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2216.48元。
“将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做法,有悖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本案马的代理律师胡某说,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患病、因工伤残或者患病、失业、生育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能就是否缴费以及缴费的比例、方式等自行协商来规避法规。
胡律师说,供暖设备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马明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反而以直接支付现金的形式“包干”给个人,明显是一种逃避法定义务的行为。因此,该“包干”约定无效。如果用人单位付钱让劳动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而劳动者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由此引发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重新补缴。
胡律师提醒,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义务,而非其中一方的义务。在强调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同时,劳动者自身也要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的事自己要多操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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