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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集锦

老板为省钱不与劳动者签书面合同 被判付双倍工资

  • 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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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为逃避给员工支付医保、社保等费用,福州某超市老板大力(化名)一直不和劳动者小雨(化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谁知,他将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近日,鼓楼区法院一审判令大力应双倍付给小雨工资,同时还应支付解聘的经济补偿金。

  20093月,小雨到大力在福州经营的超市上班,从事门店电脑设备维护等工作。大力每月以现金的形式,向小雨支付3000元报酬,直到同年12月份。今年1月,该超市的人事经理将小雨辞退。

  小雨认为大力故意不跟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随意将他解聘,应支付给他双倍工资及相应赔偿金。经劳动争议仲裁后,双方又对簿公堂。

  庭审中,大力强调:他和小雨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他曾就公司电脑、电话维护等业务以劳务外包的方式委托过小雨,双方之间只形成劳务关系,并不构成劳动关系。超市自始至终都没有对小雨进行过劳动和人事管理,小雨也从未在超市任何部门上班考勤过,其姓名也没有出现在超市员工的名册上,可见其根本就不是超市员工。

  小雨反驳称:他要负责大力经营的数十家超市门店的电脑等设备的安装与维修工作,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不可能按正常上下班时间进行考勤;其次,超市不对他进行日常考勤且未签书面合同,只能说明超市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这不影响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雨向法庭提交的《借测单》《设备购销合同》《公司签收单》等证据,可以证明他在大力处工作期间,以大力员工的名义对外工作。小雨付出的劳动是大力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大力每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大力因未与小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小雨支付20093月至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扣除已发的一倍工资,还应付3万元。另外,大力还应按小雨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即3000元,支付给他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据此,法院判令大力付给小雨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