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年前,63岁的林某因掌握着养殖技术,被一家公司聘请为技术顾问,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5个月前,他在进行技术指导时不慎滑倒,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因脊椎压缩骨折而构成八级伤残。当林某要求社会保险部门给予工伤待遇时,被告知公司并未为他办理工伤保险。而公司认为林某不构成工伤,理由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工人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林某发生事故时年龄已达到63岁,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林某与公司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也就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林某不知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说法
法律人士认为,一方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劳动法》中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即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而林某的情形当属肯定。
第二,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已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即虽然林某的年龄已达63岁,但公司无权以此为由否定他已构成工伤。
另外,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没有为林某办理工伤保险,自然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