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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集锦

三大合同陷阱侵害劳动者权益

  •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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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工不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已大大减少,但签合同时设置“陷阱”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却时有发生。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希望广大劳动者注意。

  陷阱1:正常用工签“小时工”合同

  刘某在一家公司当押运员,因押运时间不固定,公司决定根据他们的押运时间,按小时支付工资,以非全日制工人对待,每月以1800元计算。刘某从事押运工作的这段时间,虽说是按押运的时间计酬,可公司仍让他们根据公司的上下班时间坐班。没有押运任务要守在公司等任务,如果有任务的话,他们还要提前上班并拖后下班,工资和公司其他员工一样每月一发。

  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刘某在公司工作的时间每天平均达十几个小时,每周有50多个小时,同时工资也是一月一给,虽然名为非全日制用工实质是全日制用工。其次,单位对刘某应给予全日制的用工待遇。

  陷阱2:高危作业签“生死合同”

  农民老赫最近领着儿子来某个体煤矿采煤,煤矿事故多发,可工资不低,平均每人一个月可得七八千元。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规定,“作业有风险,责任自承担”。最近发生一次事故,数名工人受伤,因为有合同在先,受伤工人大都自认倒霉,自己花钱看病。

  说法: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工伤概不负责”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综上可知,企业通过签订“生死合同”免责是违法行为,其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陷阱3:事前签包吃住合同日后扣工资

  楚某与几个同乡姐妹和一家制衣厂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厂方“包吃包住”,每月每人工资1300元。工资到手时,她们傻眼了,根本达不到每月1300元。“包吃包住”,必须付费,扣掉住宿费、伙食费,每个月每人拿到手的工资不足1000元,竟然比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还少。

  说法:“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用“包吃、包住”代替货币支付是违法的。特别是用人单位扣除食宿费用后,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更为法律所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