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徐伟 通讯员丁全平 三名合伙人因拒付民工工资36万余元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5月11日,重庆市北碚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梁银、罗泽安、邓绍明拘役六个月、五个月和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七个月和七个月,并处罚金各5000元。据悉,这是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重庆市判决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2009年6月,被告人梁银、罗泽安、邓绍明合伙承包一起建筑劳务工程,并雇佣当地数十名民工进场施工。工程结束后,三合伙人因内部纠纷,在收到建筑方工程款的情况下,拒不支付民工工资共计36万余元。
今年1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三合伙人支付民工工资,但三人仍然拒不支付。2月下旬,三被告人先后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在到案后共同将拖欠的民工工资全部付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银、罗泽安、邓绍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民工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