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李力力实习生赵君)昨日,23岁的张小姐诉称,自己上班时,压根就不知道工作上的有关内容需要保密;可离职时,公司却要求自己签一份《竞业禁止协议书》,要求自己“无限期地承担保密义务,直至公司宣布解密或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张小姐因为拒签这份协议,结果无法拿回自己在公司最后一个月的薪水。一怒之下,张小姐来到工商局投诉,竟找不到该公司的注册记录。
张小姐是十堰人。2009年9月15日,她来到位于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做客服。主要工作是为网络玩家答疑解惑和平台管理,每月工资1500元。今年3月6日,公司要求她离职,并签署一份《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离职协议)》。按照该协议第五条,张小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之后三年以内,非经该公司书面同意,不能到提供同类产品或同类服务的企业任职,也不能自己经营与公司相同或具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张小姐觉得自己的工作不涉及核心商业内容,便拒签协议,公司以此为由拒付她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记者看到,在该协议书第四条称:“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期限保密,直到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昨日,记者陪同张小姐来到该公司。该公司位于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慧谷时空2409室,根据协议书上注明的招聘方(甲方),该公司使用的名称为“深圳掌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张经理称,公司是在深圳注册的,而张小姐在竞业限制期间内的补偿已经以其工资报酬的20%支付了。张小姐大吃一惊:原来自己每月工资里,有20%属于竞业限制的补偿。
张小姐说,自己进公司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听说有这么一份竞业禁止协议。在记者陪同下,张小姐找到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协调解决。
针对张小姐的情况,湖北省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戈仁锋认为,员工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时,应签订劳动合同,需要保密的内容须在合同上说明。其次,竞业禁止必须在劳动合同中体现保密范围。此外,竞业禁止期限内,该公司应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昨日,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工作人员表示,即使是在深圳注册的公司,在武汉有经营场所时也应在武汉注册。工商人员表示,将上门调查。
什么是“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主要有三种形态。其中一种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