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月,王某进A公司从事外贸报关员工作。2012年1月,A公司举行年终晚宴,王某因为业绩出色获得公司嘉奖,喝了很多酒。宴会后,公司总经理要求王某送自己回家。王某本想告知总经理其已饮酒不适合开车,但是总经理已经酒醉昏睡。无奈,王某只好驾车送总经理回家。途中,被交通警察抓获。2012年3月,某区人民法院判处王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A公司知情后,以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王某不服,委托朋友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案情结果
经某区仲裁委员会调解,A公司支付王某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案情分析
争议焦点: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从法理上理解,就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意见如何衔接?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均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意见》采取广义理解,将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三种情况均纳入追究刑事责任范畴。
但是《意见》属于对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作出的相应解释,是否同样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立法法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但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关于“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上并非不一致,所以笔者认为,《意见》中对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作出的相应解释同样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以,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属合法。
后记
王某酒驾送总经理回家显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妥。但是,王某酒驾送总经理回家虽然不属于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但是公司总经理对此也应负一定的责任。而王某在公司期间表现也是十分优秀,所以,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合法但不合情。综上,仲裁委认为该案调解是最佳处理该案的方式。调解结案后,公司和王某均表达了王某刑满释放后双方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至此这起怒拔弓张的劳动争议以这样一种喜剧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