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方维芳报道:11月8日,记者从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出台的《南昌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进行了具体明确。
无证从事职介最高罚款2万元
《标准》规定,未取得《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职介活动在2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罚款;未取得《许可证》从事职介活动在2~6个月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罚款;未取得《许可证》从事职介活动在6~12个月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罚款;未取得《许可证》从事职介活动在12个月以上或者属第二次未取得《许可证》从事职介活动的,可处以20000元罚款。
胁迫或欺骗求职者最高罚款5000元
为介绍未成年人或童工出具假证的,按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并处吊销其《许可证》;介绍1~3名女性劳动者或者未成年人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职业的,责令用人单位清退或调换工种,并对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处以500元罚款;介绍3~5名女性劳动者或者未成年人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职业的,责令用人单位清退或调换工种,并对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处以1000元罚款;介绍5名以上女性劳动者或者未成年人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职业的,责令用人单位清退或调换工种,对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处以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其《许可证》。
以暴力、胁迫或欺骗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造成3名以上劳动者权益受损的,责令纠正,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拒缴社保罚直接责任人5000元
《标准》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限期补办或者补缴,逾期不补办、不补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
用人单位不报、少报、匿报单位人数、工资总额分别占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的50%以上,或者超过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限期补办或者补缴,逾期不补办、不补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
擅改缴费比例单位将要受罚
根据《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减少个人缴费工资或者缴费比例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纠正,造成社会保险权益侵害的,责令其偿还社会保险金,并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应当偿还金额50%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他人以非法手段领取各项社会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违法领取的社会保险金,违法领取金额2000元以下的,责令其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违法领取金额2000元以上的,责令其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