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重在规范企业如何拿出事关全体职工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办法适用范围涵盖了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包括中央及外埠驻晋企业。各类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也可参照办法执行。
企业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2008年11月,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意见》,规定我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增长上线为20%,增长下线为4%.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但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平等协商,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外,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低于上年所在地级市职工平均工资60%或本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在安排工资增长时,应予以倾斜。
该办法称,企业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体现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不得规定歧视性的条款和内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亦不能增长;职工工资增幅未达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要求的,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要按同比例扣减。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的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应当依法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企业应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60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简称人社部门)报送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人社部门自收到实施方案起15日内,对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实施方案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提出意见。企业在接到人社部门函复意见后5日内,将审核同意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职工公示。
省、市人社部门每年抽查10户国有企业和10户非国有企业的工资分配情况,并向社会披露。另外,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严重失衡、职工反映强烈的企业,人社部门要严格监控其信用,将其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用工备案情况、落实兑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情况、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工资支付情况计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诚信评价档案,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人社部门还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报酬权益的行为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并选择典型案例曝光。
■企业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须包含以下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状况、在岗职工人数和工资分配制度、上年度工资水平及同比增幅
财务指标和经济效益状况:包括实现利税(利润)、劳动生产率、资本保值增值、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完成情况
落实工资指导线的意见:包括企业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以及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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