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片濑敏寿沿袭了去年4月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1972年签订的《日中联合声明》放弃了中国人个人的索赔权”。
酒田海陆运送公司主张“并非重体力劳动”。但判决认为被告把原告“收容于无法外出或逃亡的设施内,并强迫其在恶劣环境下进行过重劳动”。判决还指出日本政府及该公司违反了照顾原告安全的义务,“未作出任何改正行为,对受害者的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
判决表明,原告受到欺骗、暴行和拘禁,被强迫于酒田港进行重体力劳动,卫生和饮食条件恶劣。
此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曾要求法院进行调解,但日本政府表示拒绝。原告与公司方面的磋商也始终未有进展。
据原告称,包括此案在内,原被掳中国人在日本的12个地方法院共提起15起诉讼,目前只有金泽地方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