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下午,江苏如皋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姜先锋诉如皋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因以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理由而遭起诉的案件。
原告姜先锋诉称,其父亲姜镜如是一名退休教师,在被告处享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2007年10月12日下午,姜镜如骑电动自行车时自行跌倒受伤。经过一个月的救治后还是不幸去世了,并且前后花费了医疗费82673.70元。之后原告为父亲的医疗费报销一事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予以现金报销。被告于2008年10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其做出的皋医保现退字(0712)第2号现金报销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的主要理由是姜镜如跌倒受伤系交通事故造成的,不符合医疗保险报销的相关规定。原告不服,向如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2009年9月27日,如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原告送达了[2009]皋劳复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维持了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仍然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告对原告的现金报销申请做出现金报销受理通知书。
被告如皋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辩称,姜镜如跌倒受伤根据报警记录显示是系摩托车相撞造成的,结合治疗的病历情况,认定其是系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的事实很清楚,依据医疗保险报销相关政策的规定,而作出不予报销的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下午的庭审中,原告的代理人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谭小辉认为,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父亲的受伤究竟是否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其实质上是关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否享有法定的直接认定交通事故的权力问题。对此,代理律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因而,我们国家拥有认定和处理交通事故的有权行政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目前并没有什么法律、法规授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直接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职权。就本案来说,报警记录的出警情况也记载了“民警认为姜镜如是自行跌倒的,没有与车辆和行人相撞”。而本案的被告作出的决定书所依据的六份证据当中,根本没有当地公安部门用于证明其履行职权过程中经常使用的诸如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刑事立案侦查手续等相关法律文书。所以,被告认定原告父亲受伤系交通事故造成的结论是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其定性为交通事故的行为也是一种超越法定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应予撤销被告的行政行为。
由于本案是一种新类型的行政案件,双方也分歧较大,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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