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造成冲击,今年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猛增。在此背景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会同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与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颁布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近日,《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就此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进行了专访。
共同应对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的态势
《瞭望》:《意见》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杨志明:调解是沟通、是劝导、是说合,是一门值得研究的大众工作艺术。在多元化争议处理机制中,调解处于“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地位。
调解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被称之为“东方经验”,国际上也有些做法可资借鉴。比如德国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有工人代表负责和雇主商谈劳动争议,通过每周定期商谈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取得便捷调解的积极效果。美国普遍存在着解决社会冲突中心及调解服务公司,通过专职和兼职的社会调解员,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避免了当事人有事就上诉法庭或无钱请律师的问题。
在开放多元的社会条件下,社会变革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活力,但目前也是各种矛盾的凸显期。党中央明确提出,这个时期要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格局,更多采用调解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去年5月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将调解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强化了调解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去年以来,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劳动关系领域历史积累的案件,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的共同作用下,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2008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69.3万件,是2007年的1.98倍,涉及劳动者121万人,也是2007年的1.9倍。
今年前三季度,案件总量虽有所下降,但仍在高位运行,立案也已达51万多件,这就使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巨大压力,对仲裁机构有限人员处理更多的案件提出了挑战,迫切需要增强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作用。
特别是在经济企稳回升需要巩固的关键时期,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发展并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发展,努力做到“共赢”,多采用和解、调解方式结案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出台《意见》,正是适应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需要,目的是发挥四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共同应对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的态势,尽量通过调解化解争议,维护和谐的劳动人事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瞭望》: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各地劳动争议调解进展如何?
杨志明:近年来,我国初步构建了包括企业调解、乡镇街道等基层调解、人民调解及事业单位调解等在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有效发挥了预防疏导作用,柔性处理了大量劳动人事争议,在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借鉴国际经验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从我们自身成功实践中不断拓展发展路径。可以说在推进调解工作的过程中,各地在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创造了很多新鲜的经验。
在加强企业调解上,青岛市探索实行了劳资双方直接对话,外部调解组织强力推动的“劳资两利”模式;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采用做实调解组织、建立预防机制、调裁紧密衔接的方法,在企业内部有效化解了劳动争议。
在加强基层调解上,深圳市推行了由政府主导,整合工会、司法所、企业代表组织等多方资源,做实调解机构,构建基层调解网络的形式,将争议化解在乡镇、街道和社区。在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相衔接上,上海市设立了专门调解劳动争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南京市在人民调解机构增设劳动争议调解窗口。
在加强人事争议调解上,大部分省市发挥主管部门和单位的作用,使人事争议主要通过调解得到化解。
当前调解工作存在着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自主解决争议的作用薄弱,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推进缓慢,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往往难以落实,调解协议效力不高,调解员素质需要提高等。这都导致调解组织在预防和柔化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调解工作体制机制的相对滞后,已成为制约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提高的“瓶颈”,这些突出问题都需要在贯彻《意见》中有效解决。
“两头调平,就是水平”
《瞭望》:面对劳动争议调解领域存在的问题,《意见》秉持着怎样的主导思想?
杨志明:群众通俗地讲“两头调平,就是水平”。
《意见》提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总体要求,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的争议调解组织,推动和促进具有调解职能的其他社会组织及律师、专家学者开展调解工作,形成开放式的社会化调解网络,最大限度地将争议通过快捷调解,平稳化解,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意见》主要强调了5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加强各类调解组织建设。有效发挥企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为主渠道的调解组织各自的积极作用。指导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积极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二是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的相互衔接。指导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加强协调配合,鼓励仲裁机构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推行调解建议书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就近解决劳动争议。
三是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
四是进一步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拓宽调解员来源范围,不断健全激励保障措施。通过法律知识、调解方法和技巧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
五是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的职责分工,四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取得新进展。
下功夫推动各类调解组织建设
《瞭望》:贯彻落实《意见》,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下一步安排?
杨志明:贯彻《意见》,重在落实。任何文件落不到实处,都是一纸空文。因此,要下功夫推动各类调解组织建设。
下一步,我们准备制定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政策性文件,在50家大型国有企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示范建设工作,在争议多发的出租汽车、餐饮服务、建筑等行业进行行业性调解组织试点。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
要继续加大基层调解工作力度。重点推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加载调解职能。通过与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有机结合,充实基层调解员队伍。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加快推进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将调解作为人事争议处理的主要方式。
要按照《意见》要求,四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共同指导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适合的、有效的调解组织设置和调解方式。
创新往往在活跃的实践中。要鼓励各地大胆进行体制机制创新,攻克难点问题,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新鲜经验,发挥先行先试探索作用,通过各种宣传方式产生“放大效应”,拓展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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