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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用人单位须提前告知职业危害

  •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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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肖树臣 通讯员余嘉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这是527日审议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特别增加的关于“职业健康安全”条款内容。

  参与此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要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安全,避免“开胸验肺”的悲剧重演。修订草案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制度,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预防与劳动过程的防护,同时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条件,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对本单位职工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同时,单位要对作业场所进行危害因素的检测,检测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档案,定期向从业人员公布。

  草案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或不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不对职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对发生安全事故后的人员伤亡赔偿问题做出规定:因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直系亲属除了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