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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3年 滥用劳务派遣成最严重漏洞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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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实施3年来,这部法律发挥了什么好的作用,还存在什么问题?检查组当天上午先听取了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规范用工稳定就业成主流

  江苏省人社厅副厅长周英说,劳动合同法促进了规范用工,劳动者职业稳定性明显加强。三年来,全省劳动合同备案人数新增加了168.92万人。2010年末,全省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8.68%,比2007年末提高了近7个百分点。同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率一直稳定在90%以上,大大增强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也减少了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所需承担的经济补偿成本。

  劳动合同期限总体延长,中长期劳动合同比例过半,1-3年期限劳动合同占42.48%,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占35.4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占17.13%。订立1年以下期限的劳动合同占4.84%,此前“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大大减少。就业岗位的稳定性有所提高,3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职工占企业职工的半数以上。

  劳动者各项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障。企业管理方式从随意到依法,从被动到主动,从粗放到精细,发生了明显变化。2010年末,一次性裁员20人企业户数和涉及职工人数分别比2008年同比减少了97.03%和96.44%。近三年来,职工工资水平呈逐年增长势头,仅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就在12%以上。2010年末,困难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金额和涉及人数分别比2008年同比减少了94.73%和95.85%。

  劳动争议案件呈井喷式上升

  然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带来重大挑战。近三年来,我省劳动争议案件总体保持高位运行态势。各级仲裁机构共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35.45万件,涉及劳动者43.31万人,年结案率达到90%以上。

  法院方面,全省各级法院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井喷式上升的态势。省高院副院长李玉生提供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9862件,比2007年的12480件增长了140%。2009年和2010年,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增长幅度虽然放缓,但案件数量仍呈现高位运行态势,两年分别受理33362件和34111件,增长幅度为11%和2.25%。2008年至2010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劳动争议案件97115件,结受案比为99.77%。秉持“调解优先”原则,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一审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撤诉率始终保持在60%以上,2010年达到了76.21%。

  滥用劳务派遣成最严重漏洞

  省总工会副主席胡同军说,企业规避法律的行为时有发生。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滥用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何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没有明确的界定,这给一些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提供了空间。近几年,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明显增多,涉及此类的信访案件也明显上升。多数涉访企业,在不符合“三性”特点的岗位上,仍然在继续使用劳务派遣工。有的甚至将原来与企业签有劳动合同的职工,转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再逆向派到本企业工作。这种情况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尤为明显。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又出现了新的情况,一些企业将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协议,改成发包合同、承包合同等形式。这种用工形式,对于劳动者来讲,工作性质、工作岗位虽然没有变,但待遇变了。

  第二种规避行为,就是变相裁员。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那些工龄长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采取突击裁员的办法,在合同到期后与这些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对合同没有到期的,往往以生产经营需要为名,将他们调整到“干不了”的岗位上去,然后再以不能胜任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的企业将本单位注册成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轮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此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劳动关系矛盾的主要表现。

  群体性和非理性诉讼在增多

  省高院从审判实例中发现,因企业转产、倒闭导致劳动关系变更和解除的争议案件,由于涉及到一个企业的全部或绝大多数劳动者,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由于涉及人数众多,审理和调节的难度都非常大。省人社厅也提到,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受理数虽有下降,但平均每案涉及人数,已从实施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数人迅速增加到目前的30人左右。

  此外,劳动争议中非理性诉讼的比例逐渐增多。这主要表现在,劳动者会提出十几项甚至几十项的诉讼请求,个别劳动者甚至会提出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非理性诉讼增多导致劳动者主要诉求得到支持的案件比例呈现大幅下降趋势,2006年至2007年为43.6%,而2008年至2010年下降到了28.5%。个别劳动者还选取用工不够规范的中小企业频繁跳槽,再反复提起追索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扬州市维扬区法院近三年来,就先后受理了某职工一人与15家单位的追索经济补偿金案件。(陈月飞 王晓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