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边吉)最近,陕西省人社厅发文规定: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符合高温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0元。
发放时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经费来源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施行时间自今年6月1日起执行
企业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在每年的6月至9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以前也有明确规定,后来由于政府部门职能调整,这部分职责处于模糊状态,无人来管。劳动者如何领取防暑降温费、领取多少也无人来管。此次的规定,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属于并行的两个政策,如果劳动者符合两个条件,既可享受防暑降温费,又可领取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