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同级人民法院要建立业务交流机制。要定期互通业务指导文件、案件选编等资料,不断增强仲裁员、审判员业务水平。通过定期共同召开疑难案件分析研讨会、理论研讨会、联合调研、专题研究等方式,交流工作思路和意见。从交流师资和学员、共同开发培训教材等工作入手,逐步开展合作培训,合力提高仲裁员、审判员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技
为贯彻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搞好裁审衔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的要求,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人社部调解仲裁司和最高法民一庭两部门之间的裁审衔接工作已经全面启动。8月29日—31日,由两部门共同举办的加强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召开。
本次会议是人社部调解仲裁司和最高法民一庭第一次就裁审衔接工作及司法解释讨论稿共同召开会议,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司长和最高法民一庭庭长共同出席,并邀请了部分地市富有仲裁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同志以及知名专家学者参加。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本次会议在推进裁审衔接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为法院和仲裁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协商机制起到强大的示范作用。
人社部调解仲裁司和最高法民一庭在会议中达成多项共识,对加强裁审衔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了进一步认识。两家认为,加强裁审衔接工作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首先,这是“一裁两审”制度的本质要求。它体现裁审各自的独立性,两者的相对独立不仅表现在机构的独立上,同时这种独立也是法理、法治的要求,是当事人权益得到及时公正维护的重要保障;它强调裁审相互的协作性,提高两者的协作性,做到尺度统一、配合密切,不仅有利于及时有效化解争议,也有利于树立仲裁与诉讼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它要求充分发挥裁审各自的特点,仲裁制度的特点是高效、便捷、低成本,诉讼的特点是程序更加严谨,更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这种组合机制为我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提供了有力保障。其次,这是提高办案效能的客观要求。既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案结事了,也进一步减少进入法院的案件量,减轻法院压力;也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畅通仲裁和诉讼之间的衔接机制,仲裁机构就能更好地配合法院做好相关工作,缩短案件处理周期,使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为当事人服务。再次,这是改进仲裁机构和法院自身工作的现实要求。在当前案件总量高位运行、案件复杂化程度不断提高等严峻形势下,加强裁审衔接、协同配合地做好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工作是改进我们自身工作的现实需要。仲裁机构要多向法院学习,增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法院应多指导仲裁机构的办案工作,共同研讨一些疑难问题,适时通报相关案件的处理情况,帮助仲裁机构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会议对如何加强仲裁机构和法院的衔接提出了多项指导性的意见。会议指出,要建立案件信息交流制度,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加大与人民法院案件信息交流工作力度。一是建立案件统计报表交流制度,每季度互通案件处理情况,共同分析总结,要重点统计分析裁审不一致案件、仲裁裁决未被执行案件及原因,为下一步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提供量化指标依据。二是建立案件处理沟通机制,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复杂案件时,可咨询人民法院的意见建议;人民法院在处理经仲裁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时,可查阅调解仲裁相关材料,了解仲裁过程和办案思路。三是仲裁委员会要建立案件追踪制度,掌握经仲裁的重大疑难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处理结果。裁审不一致的,要及时了解相关情况,找出具体原因。四是建立建议书制度。法院与仲裁委员会之间可通过建议书的方式,对裁、审过程中程序、实体、法律适用及工作制度、服务态度等方面提出有效建议。
建立业务交流机制,提高案件处理能力。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同级人民法院要建立业务交流机制。要定期互通业务指导文件、案件选编等资料,不断增强仲裁员、审判员业务水平。通过定期共同召开疑难案件分析研讨会、理论研讨会、联合调研、专题研究等方式,交流工作思路和意见。从交流师资和学员、共同开发培训教材等工作入手,逐步开展合作培训,合力提高仲裁员、审判员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技能和法律素养。
积极探索,不断创新裁审衔接方式。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同级人民法院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保障的角度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工作积极性,主动加强工作交流。有条件和有需要的地区,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创新裁审衔接方式,进一步加强裁审衔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效率。
人社部调解仲裁司和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人社行政部门要对此项工作进展情况作出阶段性总结和评估,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发现和总结工作中的新思路、新方法、新经验,适时予以推广,为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来自人社部调解仲裁司、最高法民一庭和全国部分地区的省、地市、县市区三级人社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同志就积极开展裁审衔接工作交流了做法和经验,并就《<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展开热烈讨论,提出很多好的意见建议。由人社部调解仲裁司和最高法民一庭有关同志组成的调研组还对黑龙江省黑河市的市县两级相关机构裁审衔接工作进行了调研。
能和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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