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枣庄市杨宁商贸有限公司开货车的刘涛凌晨2时起床去替班,在上班路上和上班后,却发生一系列的意外,路上骑车摔倒之后,开车时又出现握不住方向盘的情况。到医院检查发现有脑出血,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留下了半身不遂的症状。为了工伤认定,刘涛和杨宁商贸有限公司对簿公堂。奔波6个多月后,在工伤认定尚没有最终结果的情况下,更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刘涛喝农药自杀。
凌晨骑车上班路上摔倒
刘涛的妻子岳某告诉记者,2月22日晚上9时许,已经工作了十几个小时的刘涛下班回家后告诉她,公司车队队长倪某安排他务必在23日凌晨3点钟赶回公司替班。23日凌晨2时许,刘涛骑着电动车去上班,行至老山亭区百货大楼处时,因为天黑看不清楚路摔倒。
记者采访倪某得知,凌晨4时许,他接到杨宁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部杨某的电话,询问刘涛为何还没有到果品批发市场。倪某随即给刘涛打了电话,得知刘涛在路上摔到了,可能会晚一会儿到。
岳某告诉记者,刘涛曾说过,他一到公司就开着货车赶往位于市中区青檀路的果品批发市场。
开车上路握不稳方向盘
杨某告诉记者,当他看到刘涛开车驶进批发市场时,等在门口的他就让刘涛停下车,自己坐到了副驾驶座位上。杨某还询问了刘涛迟到的原因,刘涛很不好意思地告诉他说自己在路上摔了一跤,所以迟到了。
说完,刘涛再次发动货车,开往果品批发市场的仓库。这时,杨某发现刘涛好像控制不住方向盘,车晃得厉害。见此情景,杨某立即下车,并问刘涛:“是不是喝了酒?”当时刘涛回答称:“没有!没有!”就继续往仓库方向驶去。站在车外的杨某一直跟在车旁,他看到刘涛虽然行驶的方向是正确的,但车左右晃得很厉害,给人的感觉就是方向盘握得不稳。杨某见到车辆快要碰到仓库外面的墙壁上,就猛拍车门,要刘涛赶紧停车。
杨某还告诉记者,自己在听到一阵急刹车的声音后,看到刘涛跌跌撞撞地下了车,一屁股坐在了地上。杨某和另外一名同事将刘涛扶到仓库门口,让他坐在地上。杨某随后掏出手机给倪某打电话,告诉了他刘涛的情况,让他赶紧过来看一下情况。
送医不及时落下半身不遂
记者从倪某口中得知,大约凌晨5时许,他赶到批发市场,发现刘涛坐在地上,吐字不清。倪某找到刘涛的手机,拨打了其家人的电话。接电话的是刘涛远在青岛读大学的女儿刘某。听到这一消息后,刘某随即拨打了其表哥姬某的电话,让表哥去看自己的父亲。
记者采访姬某得知,姬某在接到电话后,随即和妻子赶到批发市场。在批发市场,他们看到刘涛独自一人躺在一条黄大衣上,很痛苦的样子,其他人都各自忙着。此时,倪某走过来,提醒他们赶紧将刘涛送医院,然后就开车走了。
“我们也不知道姨夫刘涛是什么样的情况,就打车把他送回了家。”姬某说。2月23日8时许,家人看刘涛很痛苦,就将他送到枣庄市中区医院,检查结果显示为右基底节区脑出血。因病情严重,刘涛被转到了枣庄市立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后,医生告诉刘涛家人,导致他脑出血的原因是因为情绪紧张,虽然他的状况还算稳定,但是因为到医院不及时,落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遗症。
申请工伤曾因合同丢失被拒
岳某告诉记者,刘涛3月26日出院后想要申请工伤认定,但刘涛与杨宁商贸有限公司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不慎丢失。刘涛便到公司想要取回公司保留的那一份劳动合同,却被告知他不是杨宁集团的员工,没有资格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要求刘涛提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6月24日,刘涛以申请人的身份,将被申请人枣庄市杨宁商贸有限公司诉至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7月22日,仲裁委员会针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于8月3日审理终结。记者在裁决书上看到,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枣庄市杨宁商贸有限公司劳动用工协议》,协议期限至2012年3月31日。协议中约定了申请人的工资报酬、工作时间等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8月25日,刘涛向劳动部门申请自己于2月23日凌晨所出现的状况为工伤。当劳动部门要求必须有人证时,却没有人出面为他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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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自离家喝农药自杀
就这样,事情一拖再拖。岳某告诉记者,10月6日,刘涛趁家人不注意,独自一人离开了家,在市中区一广场花园中,刘涛给她打了一个电话说:“我喝药了!”岳某一听,立即打电话叫自己的女儿去广场找。女儿到了现场后,见到父亲躺在草丛中,已经停止了呼吸,而他的身边扔着两个空的农药瓶。
岳某告诉记者,刘涛自杀前,曾在家中说:“我受不了了。”岳某表示,刘涛自杀就是因为出事以后,半边身体行动不便,他非常痛苦,又为了申请工伤四处奔波,长达六七个月,却没有结果,他难以承受这样的压力,他是因为绝望才自杀的。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53岁的刘涛还有一个儿子,目前也在青岛,他原打算于10月22日结婚。刘涛喝农药死亡后,刘家于10月9日取消了婚礼。
律师说法
因工作受伤害属于工伤
10月15日,就工伤方面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李律师告诉记者,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皆属于工伤。记者又咨询枣庄市立医院有关专家,对方称过分疲劳或紧张,如体力或脑力劳动过度,都会引发脑出血。
记者随后采访了杨宁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杨某表示,有关刘涛的一切事情按法律处理。(记者 徐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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