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萧伟和萧强是老乡,两人在一家制衣厂工作已满3年,2009年2月,他俩辞职办手续时,才发现制衣厂已有1年没有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
2、 两人找到经理要求工厂履行合同约定,帮他们补缴社会保险费,被推诿搪塞,没有取得任何结果。
3、 萧伟和萧强在劳动仲裁部门的指点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4、 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他们的主张,最终判决制衣厂为他俩补缴1年的社会保险费。
本案法律知识点提示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的标准和方式是必须注明的内容。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果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补缴或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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