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来自深圳的农民工,他们从1990年代开始便在深圳的各大建筑工地从事孔洞爆破工作,至今已有10多年。由于长期吸入大量粉尘,多人经普通医院检查被疑患有尘肺病,但职业病医院却拒绝给他们做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原因是这些工人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给他们出具职业病检查委托书。(中国广播网
前段时间,河南新密市农民张海超,为对自己的“尘肺病”进行职业病鉴定而历经曲折和磨难,悲愤无奈之下,不惜“开胸验肺”。但这种悲壮,并没有从根本上推动职业病鉴定程序的完善和进步,近日又传来云南13位民工申请职业病鉴定遭拒、要求开胸验肺的消息,接着又是深圳……这样的悲剧会有终点吗?谁也不知道。
在某种意义上,张海超是幸运的,因为他的遭遇得到了省委书记批示,并最终获得60多万元的赔偿。然而不是所有的后来者都这么幸运,可以肯定的是,“开胸验肺”和“跳楼讨薪”一样,将会成为一种维权常态。在笔者看来,只有加快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工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才能打破农民工维权的法律“玻璃门”。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分析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不过在现实中,用人单位谁愿意“自证其罪”?正如有医生指出的,“得了职业病,还得单位开具证明才能鉴定,说是让高污染企业凭良心办事,其实恰恰给企业留下了能钻的空子。”这一规定的存在,就像给法律安了一道“玻璃门”,劳动者维权时看得见、进不去,一进就碰壁。
联系现实,这样的法律“玻璃门”不在少数。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维权程序漫长,已成为当前农民工工伤维权的“拦路虎”。如果将工伤认定程序的三个阶段——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索赔——完全走一遍,平均需要484天,约16.1个月(《中国青年报》
细细检视下来,其实我们会发现,不少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来说“太苛刻”,而对用工单位“太宽松”,与欧美等注重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国家的法律相比,真是“大异其趣”。这是造成在我国资方过于强势、劳方权益经常被侵犯的重要原因。
法律的一大功能,就是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公平的法律应该让各方展开平等的博弈。在此意义上,我们有必要审视,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还存在哪些阻碍劳动者维权的“玻璃门”?这同时也提醒立法机构,只有实行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社会各阶层才能获得平等参与立法的机会,才能最终实现“良法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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